^ ]

葡文版本

第34/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行政大樓加建工程(02/OB/EPM/2001)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