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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鑑於需保證填補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附件規定的其中一位財政局副局長的職位,因該職位的現任擔任人終止定期委任。
二、鑑於莊綺雯學士在財政局任職期間,工作表現理想,並具備專業之技術培訓學歷。
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和第四條規定,以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的條文,本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莊綺雯學士為財政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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