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01
刊登日期:
2001.6.20
版數:
2902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三月二十七日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作為文化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二零零一年六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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