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吳社歡建築商簽署提供[警察總局寫字樓裝修及更改工程]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