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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司梁小玲,編號104840,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任職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期間工作表現卓越,專心致志,誠為澳門保安部隊可貴一員,更是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層一名難得的助手。
初期在財政科工作時,她工作一絲不苟,且從不吝嗇地把所懂的專業知識教授同僚,處處突顯其專業素質及崇高的自我犧牲精神。後調任到教務廳工作的兩年間,在所負責的職務上,尤其在「第六屆警官培訓課程」的跟進工作,以及擔任「初中回歸課程」課程主任等職責時,憑著其傑出的才幹及高度的責任感,營造了一個富有紀律的學習環境,不僅令該課程的學生獲得優異成績,同時亦贏得老師們的讚賞。
這位律己律人的警官極為忠誠,並具高度的責任感,加上其幹練勤奮及有條理的工作表現,堪稱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工作人員的楷模。
梁小玲警司具有很強的工作能力,能準確無誤地完成上級交付的任務,其專業及個人素質深得領導層的稱許及重視,謹以此嘉獎狀予以表揚。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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