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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 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 ”簽訂有關小型電腦後備電源系統之保養合約。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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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