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長官辦公室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一季度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 活動內容 |
撥給金額 (澳門幣) |
世界宣明會澳門分會 | 支付運作及舉辦活動費用 |
$ 30,000.00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根據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之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二和第三款之規定,以及行使市政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會議,按照上述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賦予本人之權力;
又鑑於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市政部門組織架構第三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人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代市政局長姍桃絲,以便:
a)為組織暨資訊部、文化暨康體部、衛生監督部、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公共關係暨新聞處及翻譯處的運作作出必須的日常管理行為,但不影響根據有關管轄範圍與執委會成員作出適當配合;
b)簽署a)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辦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五萬圓。
二、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代部長王世平,以便:
a)根據本批示,且不妨礙由執委會、局長或副局長所給予的指示執行非屬前述各人的權責的一般文書行為;
b)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及轉移假期;
c)根據法律及市政規章,執行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圓,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d)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三、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工程處代處長羅志堅,以便在其工作範圍內發出和徵收罰款,金額至澳門幣一千圓。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代主席 劉仕堯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八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浩然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執行該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及第四款的共同規定,現通知紀律程序之嫌疑人第六職階助理員廖奮幹,已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其被裁定強迫退休。
並通知其可在法定期限內對裁定提起上訴。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預審員 林培源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被淘汰之應考人:二十八人。
備註: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岑錦棠
委員:處長 李偉文
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被淘汰之應考人:四十二人。
備註: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岑錦棠
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鄺志強
二等文案 黃健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應考人:二百四十四人(24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二百六十九人(269)。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金玉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一等技術輔導員 葉秀娟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確定名單,已張貼位於兵營斜巷本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岑錦棠
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鄺志強
翻譯員 黃淑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確定名單,已張貼於加思欄兵營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李偉文
委員:代處長 黃小美
一等技術輔導員 劉潔心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六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確定名單已張貼於加思欄兵營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余麗菊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一等翻譯員 黎燕雲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經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加思欄兵營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治安警察局警司 陳玉光
委員:治安警察局警長 李雄波
首席行政文員 João M. do R. Sousa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審查文件方式進行之普通性一般晉升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之空缺: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現公佈二零零一年第一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本人根據公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批示。
1. 本人把本身的權限授予助理協調員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師:
1)協調所有有關體育基建組、行政財政組、接待處及出、入口等的工作程序及事項;
2)有關分配予體育基建組、行政財政組、接待處及出、入口等人員的事項:
(1)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2)接受其下屬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3)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問價的通知函件;
4)簽署物料申請書。
2. 本人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所轉授予本人之部分權限,轉授予助理協調員Estanislau António da Rocha工程師:
1)有關分配予體育基建組、行政財政組、接待處及出、入口等人員的事項:
(1)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由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壹仟圓為限;
3)簽署除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其附屬組員及屬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3. 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範圍,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協調員所作的行為均獲追認。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協調員 蕭威利
本人根據公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批示。
1. 本人把本身的權限授予助理協調員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學士:
1)協調所有有關市場及推廣組、競賽組等的工作程序及事項;
2)有關分配予市場及推廣組、競賽組等人員的事項:
(1)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2)接受其下屬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3)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問價的通知函件;
4)簽署物料申請書。
2. 本人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9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所轉授予本人之部分權限,轉授予助理協調員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學士:
1)有關分配予市場及推廣組、競賽組等人員的事項:
(1)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由二○○五澳門 東亞運協調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壹仟圓為限;
3)簽署除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之實體的,屬其附屬組員及屬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3. 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 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範圍,由其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刊登之日期,助理協調員所作的行為均獲追認。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於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協調員 蕭威利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工業維修電機範疇),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七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房屋局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入口處。其招考通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五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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