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之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資訊設備之保養合約。
二零零一年四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10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中有一錯誤,現作出更正。
因此,在序言部分和終結部分:
原文為:“...第4623/1993號地籍圖...”;
應改為:“...第4626/1993號地籍圖...”。
二零零一年四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維修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資訊設備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