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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同時為著適用特許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效力,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錦輝學士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計。
二、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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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同時為著適用特許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效力,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吳海恩學士為政府駐該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三、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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