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1

刊登日期:

2001.3.28

版數:

1542

  • 關於委任一名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信德中旅澳門輪船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同時為著適用特許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效力,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錦輝學士為政府駐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計。

    二、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3/2001

    刊登日期:

    2001.3.28

    版數:

    1542

    • 關於終止一名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代表的職務,並委任另一名新代表擔任同上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同時為著適用特許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效力,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黃錦輝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Macauport)代表之職務。

    二、委任吳海恩學士為政府駐該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三、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00元(陸仟陸佰元整)。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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