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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十二月二十日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命令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透過交換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及二十九日的照會,確認澳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在里斯本締結的《關於轉移被判刑者之協定》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

根據上述協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該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對雙方開始生效,並於同日公佈於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基於上述的照會交換,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上述協定成為經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政府之間的一項國際協定。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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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