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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內部裝修工程——保安系統(D01/SS/EPM/2000)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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