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司打口新威大廈業主聯誼會

為公布之目的,本人證明黃耀鴻、李德江及楊永康透過在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簽訂的《公證書》,共同組成一個以上述名字命名的社團,該社團的章程列載於附設的文件內。有關《公證書》記錄在本公證處第12冊第98及以後各頁內。

澳門,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

私人公證員 趙魯

社 團 章 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名稱為“司打口新威大廈業主聯誼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司打口十一號新威大廈一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幫助會員爭取利益及團結各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所有司打口新威大廈的業主均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如有住客想支持本會達到上述宗旨亦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是: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的職位;

c)參加本會所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利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為建成上述宗旨,會員的義務是:

a)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全力支持本會進步和繁榮;

c)按時支付所有應付及合法的費用。

第七條

(處分)

假如會員不遵守本會的章程或傷害本會的名譽,經過理事會決定,將會被執行以下方式:

a)勸告;

b)書面勸告;

c)以合法途徑追討一切對本會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級的行政架構,全部遵守章程的會員有資格參加,每年開一次普通會議,其召集將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執行。

二、假如需要大會開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召集。

第九條

(會員大會責任)

會員大會責任是:

a)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察委員會;

c)擬定本會的方針;

d)規定關於如何使用本會的財產;

e)分析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理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由理事會成員互相選出一名主席。

三、理事會每月開一次普通會議,假如需要開特別會議由主席決定。

四、不稱職的理事,會員大會可透過超過半數之決議罷免其職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b)管理本大廈;

c)本會行政管理及遞交工作報告;

d)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

一、監察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監察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互相選出一名主席。

第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權限)

監察委員會的權限是:

a)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b)密切分析預算執行及帳目;

c)就理事會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是會員所交之管理費及其他捐款。

第十四條

(補充制度)

本會章所有未提及部份將按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簽名見原文)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開會通知

依照本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澳門北京街202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六樓A座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是次會議將商討下列各事項:

一、討論及議決董事會二零零零年度之報告書暨結算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二、純利分配之決定;

三、討論其他對公司有關之事項。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寧瑪巴白玉祥丘達吉林佛法中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vinte e um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um, no maço n.º 1/2001, sob o número oit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doi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寧瑪巴白玉祥丘達吉林佛法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寧瑪巴白玉祥丘達吉林佛法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u Nyingmapa Palyul Changchub Dargyeling Buaddhist Center”(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飛勒前地14-16號湖 景花園4樓。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護持三寶,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材培訓等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類別

凡有志弘揚佛法,護持三寶,均可參與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第八條

開除會籍

有下列情形,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選出三人、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運作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十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運作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第二十一條

收入

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um.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Instituto do Estudo Curricular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s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um, sob o número onze barra dois mil e um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nstituto do Estudo Curricular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課程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o Estudo Curricul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urriculum Research Institute”。

第二條——會址

臨時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9號越秀花園8樓E座。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的學術性組織。

第四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動課程研究,促進教育發展。

第五條——入會資格

對課程研究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得以入會;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費

每年澳門幣一百元。

第七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會務有發言及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有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的權利,有幫助會務發展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評審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於有必要時選舉理、監事及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務。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須至少八日前以掛號郵件通知會員。

(四)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如遇人數不足,會議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七)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八)會長、副會長任期兩年,可以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四年。

(九)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十)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聘任。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三)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定,積極開展會務。

(四)理事會須在任期屆滿時,將一切會費、物資等移交下屆理事。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共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有權監察和審核理事會工作和賬目並向會員公佈。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私人和公共機構之捐獻及贊助。

(二)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三)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部記賬,編制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四)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二條——修改會章

凡於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可修改會章。

第十三條——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凡超過一年不交會費或對本會有不利行為者,會員大會保留開除其會籍之權利。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Fevereiro de dois mil e um.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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