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1

刊登日期:

2001.2.14

版數:

8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作為訂立有關勞務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莫華倫簽訂有關的勞務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