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7/2001
刊登日期:
2001.2.14
版數:
830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莫華倫簽訂有關的勞務服務合同。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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