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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通過的第1306(2000)號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塞拉利昂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號、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號和2000年5月19日第1299(2000)號決議,
申明所有國家承諾尊重塞拉利昂的主權、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
審議了秘書長2000年5月19日的報告(S/2000/455),尤其是其中第94段,
認定塞拉利昂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表示關切鑽石非法貿易起到加劇塞拉利昂境內衝突的作用,以及有報道說這些鑽石經由鄰國、包括利比里亞的領土過境,
歡迎有關國家、國際鑽石製造業協會、世界鑽石交易聯合會、鑽石高級理事會、鑽石業的其他代表和非政府專家為提高國際鑽石貿易的透明度而正在作出的努力,並鼓勵在這方面進一步採取行動,
強調合法的鑽石貿易對許多國家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可以為繁榮和穩定、為剛剛脫離衝突的國家的重建作出積極貢獻,還強調本決議絕不打算破壞合法的鑽石貿易,或減損對合法鑽石業的正直的信任,
歡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成員國2000年5月28日至29日在阿布賈首腦會議上決定對鑽石非法貿易進行一項區域調查,
注意到2000年6月29日塞拉利昂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及其附文(S/2000/641),
1、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禁止直接間接將一切未加工鑽石從塞拉利昂進口到本國境內;
2、請塞拉利昂政府作為緊急事項確保在塞拉利昂實施鑽石貿易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
3、又請有此能力的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其他機構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援助,幫助對塞拉利昂的未加工鑽石全面實施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
4、還請塞拉利昂政府,在原產地證書制度充分運作時,將其有關細節通知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
5、決定在委員會考慮到應其要求通過秘書長取得的專家意見,向安理會報告有效的原產地證書制度已充分運作時,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由塞拉利昂政府通過原產地證書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鑽石;
6、決定上文第1段所述的措施最初為期18個月,並申明在這一期間結束時安理會將審查塞拉利昂局勢,包括政府在鑽石產區行使權力的程度,以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再延長一段時間,如有必要並加以修改或採取進一步措施;
7、還決定委員會也應履行下列任務:
(a)請所有國家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它們為有效執行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b)審議提請它注意的關於違反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資料,在可行時查明據報從事這種違規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在內;
(c)就提交給它有關據稱違反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資料以及在可行時查明據報從事這種違規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在內,定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d)頒布必要的準則,以便利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執行;
(e)繼續與其他有關制裁委員會、尤其是1995年4月13日關於利比里亞的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1993年9月15日關於安哥拉局勢的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
8、請所有國家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向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執行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9、籲請所有國家,尤其是已知有塞拉利昂的未加工鑽石過境的國家,和所有有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無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或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
10、鼓勵國際鑽石製造業協會、世界鑽石交易聯合會、鑽石高級理事會和鑽石業的所有其他代表與塞拉利昂政府和委員會合作,制定辦法和工作方法來促進有效執行本決議;
11、請有此能力的各國、國際組織、鑽石業成員和其他有關實體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援助,協助進一步發展結構完善、管理嚴格的鑽石業,以提供未加工鑽石的原產地證書;
12、請委員會至遲於2000年7月31日在紐約舉行探索性聽詢會,評估鑽石在塞拉利昂衝突中的作用以及塞拉利昂鑽石貿易與違反第1171(1998)號決議進行的軍火及有關物資貿易之間的聯繫,請有關國家、區域組織、鑽石業的代表和其他有關專家參加,請秘書長提供必要的資源,還請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聽詢情況;
13、歡迎鑽石業的某些成員承諾不買賣原產於衝突區、包括塞拉利昂的鑽石,促請參與未加工鑽石貿易的所有其他公司和個人就塞拉利昂鑽石作出同樣的宣布,並強調有關金融機構必須鼓勵這些公司這樣做;
14、強調必須將政府的權威延伸到鑽石產區,以期持久解決在塞拉利昂境內非法開採鑽石的問題;
15、決定至遲於2000年9月15日對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進行第一次審查,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後每六個月再進行這種審查,屆時並審議需要採取何種進一步措施;
16、促請所有國家、有關聯合國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方面向委員會報告可能違反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情況;
強調必須確保切實執行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所規定的關於軍火和有關物資的措施,
強調所有會員國,包括塞拉利昂的鄰國,有義務充分遵守安理會所規定的措施,
回顧西非經共體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賈通過的關於在西非暫停進口、出口和製造輕型武器的聲明(S/1998/1194,附件),
17、提醒各國有義務充分執行第1171(199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並呼籲它們,如果尚未這樣做,則應酌情執行、加強或制訂使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上活動的其他個人違反該決議第2段所規定措施的行為在國內法內定為刑事罪,並至遲於2000年7月31日向委員會報告這些措施的執行情況;
18、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有關機構以及其他適當組織和有關方面向委員會報告可能違反安理會規定的措施的情況;
19、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其成員不超過5名,最初為期四個月,負責:
(a)就可能違反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措施的行為以及鑽石貿易與軍火及有關物資貿易之間的聯繫收集資料,包括通過訪問塞拉利昂和其他適當國家,並與他們認為適當的人,包括外交使團進行聯繫來收集資料;
(b)為了查出涉嫌違反第1171(199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載運軍火和有關物資飛越國界的飛機,審議該區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是否適當;
(c)如有可能,參與上文第12段所述聽詢;
(d)至遲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報告加強執行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以及上文第1段規定的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並請秘書長提供必要的資源;
20、表示準備,除其他外根據依照上文第19(d)段編寫的報告,考慮對經安理會認定違反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和上文第1段所規定措施的國家採取適當行動;
21、促請所有國家對專家小組履行任務給予合作,並強調在這方面秘書處和聯合國系統其他部門的合作和技術專門知識至關重要;
22、請委員會加強與各區域組織、尤其是西非經共體和非洲統一組織,與有關國際組織、包括刑警組織的現有接觸,以期找出辦法改進第1171(1998)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措施的有效執行;
23、請委員會通過適當新聞媒體,包括加強使用信息技術,公開發布它認為有關的資料;
24、請秘書長公布本項決議的規定和決議規定的義務;
2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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