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公 告

本局透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市政局大樓大堂的佈告欄張貼有關准考人的臨時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組織暨資訊部部長:容志成

通 告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市政執委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進行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專家)一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考核形式的入職普通考試,有意者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二十日期內,遞交投考申請。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有關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且按十月十二日第48/98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學歷者,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均可投考。

a)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

b)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與a)項所述者屬同一淵源的法律學士學位;

c)於本地區以外取得的與a)項所述者屬不同淵源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具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二.二、應遞交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及

d)履歷。

任職臨時澳門市政局的投考者,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b)及c)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於有關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送交位於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163號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一樓的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以及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30點。

六、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小時為限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按下列方式衡量: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20%;

c)專業面試——30%。

凡筆試成績低於五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考試採用十分制。

七、內容

知識考試內容包括:

•市政部門組織架構(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政府公報》);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及第86/89/M號法令;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經七月二十二日第7/96/M號法律、十二月十三日第105/99/M號法令及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號法令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及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

•四月一日第16/96號法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新制度;

•四月一日第83/96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新制度的規章;

•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及示威的權利);

•第l/1999號法律(《回歸法》);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第1/1999號決議。

准考人在筆試時可使用上述內容的法規作參考資料。

八、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臨時澳門市政局主席 麥健智

正選委員:法律暨公證辦公室處長 João Pedro de Sá Coimbra

法律暨公證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廖華基

候補委員:法律暨公證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To Sok I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經 濟 局

通 告

第6/DIR/2000號批示

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賦予的職權,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鑑於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二十八日第8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

決定如下:

一、本人轉授予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以下關於工業廳之權限:

(一)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的許可;

(二)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同樣,本人轉授予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以下關於行政暨財政處之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二)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三)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四)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六)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七)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

(九)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經濟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一)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四)許可根據在經濟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十五)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公函。在此包括送往印務局作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關於人員問題之批示摘錄。

三、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對行使載於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在現轉授的權力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獲追認。

六、本批示廢止:

(一)第9/DIR/99號批示第一款a)項;

(二)第23/DIR/99號批示第一款a)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7/DIR/2000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賦予的職權,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授予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以下之權限:

(一)對本局人員之年假及缺勤作出決定;

(二)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所述之權限,但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處罰除外;

(三)許可具產地來源證出口准照之修改,但第七欄(有效期至),第十四欄(配額年度)及第十五欄(類別編號)除外;

(四)許可具工序外移之暫時出口准照及進口准照之修改,以及決定修改及取消已許可之生產階段之生產外移;

(五)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對於現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通過本人之確認,本局副局長獲許可轉授其現被委託之權限予直接附屬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載於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在現授予的權力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獲追認。

六、廢止第23/DIR/99號批示第一款b)項至e)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第8/DIR/2000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賦予的職權,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

(一)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條及二月十二日第28/96/M號訓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上述訓令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述之處理及發出進口及出口准照之權限;

(二)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權限;

(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五條所規定之權限;

(四)由九月十三日第59/GM/94號批示核准之配額規章第四十一、四十三、五十、五十四及六十七款所述之許可基本額及調用額之永久性及暫時性轉移之權限,以及相同規章附件四第二款所規定之許可;

(五)三月二十日第20/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所規定之權限;

(六)八月二十九日第47/94/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三條所規定之權限;

(七)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對於現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通過本人之確認,本局代副局長獲許可轉授其現被委託之權限予直接附屬之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載於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在現授予的權力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獲追認。

六、廢止第11/DIR/99號批示第一款c)項至l)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第9/DIR/2000號批示

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賦予的職權,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鑑於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六月二十八日第8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

決定如下:

一、本人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以下關於商業廳之權限:

(一)給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的A、B兩表中,A表的E組及B表的A、B和E組的貨物的進口和出口之許可除外;

(二)根據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准許轉運企業准照之續期;

(三)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二、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三、對行使載於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在現轉授的權力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獲追認。

五、廢止第9/DIR/99號批示b)項。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第10/DIR/2000號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的規定,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

一、現授予本局副局長羅銳榮學士有關本人於以下經濟局之組織附屬單位內之領導、管理及協調權限:

(一)工業廳;

(二)行政暨財政處。

二、現授予本局代副局長戴建業學士有關本人於以下經濟局之組織附屬單位內之領導、管理及協調權限:

(一)商業廳;

(二)研究暨資訊廳。

三、廢止第10/DIR/99號批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第11/DIR/2000號批示

一、本人行使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號法令第四條f)項賦予的職權,並鑑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引入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現授權限予知識產權廳廳長高天賜學士實施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所規定的行為。

二、同樣,授予權限以簽署所有卷宗組成及裁判執行所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以及發給其他行政部門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三、對於現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通過本人之確認,知識產權廳廳長獲許可轉授其現被委託之權限予直接附屬之主管人員。

五、對行使載於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至本批示的公布日期,知識產權廳廳長在現授予的權力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獲追認。

七、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十月十二日第24/DIR/99號批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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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商標之保護


財 政 局

佈 告

關 於 所 得 補 充 稅 事 宜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一款a)項之規定,茲特佈告,凡所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零零年取得該章程第三條所指收益之個人或團體,而不屬該章程第四條二款並按照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之修訂條文之規定所指者,希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M/1式申報書一式兩份,該申報書由澳門財稅廳免費供應;倘不遵守時,將受該章程第六十四條所定之罰款處分。

茲將本佈告多繕數張,張貼於慣常之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佈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容光亮

本件經局長艾衛立核閱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領域特別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數

王瑤琨 7.4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楊名就

委員:劉煜源

鄺耀漢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告 示

茲公佈澳門金融管理局對以下人士提起行政違法行為程序:

華澳銀行股份公司唯一股東黃進華先生

因其違反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當使用名稱)。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為通知期,上指嫌疑人得於告示期限告滿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得根據上述法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為其效力,附上或申請證據方法。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何兆基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中高級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報考條件

2.1報考人:

凡符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一般要件,及具有建築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在遞交報考申請表的限期前報考。

2.2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所要求的認可之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c)履歷;

d)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為開考而遞交的有關工作評核等。

報考人如屬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則豁免遞交a)、b)和d)項所指的文件;如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3.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考人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轄下人力資源暨財產廳人力資源處。

4.工作性質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需具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能和基本培訓,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地執行一般性或專門性的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目的為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6.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筆試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在知識考試中得分少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不能進入專業面試階段。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一、筆試——百份之五十;

二、專業面試——百份之三十;

三、履歷分析——百份之二十。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及專業資格、工作評核、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之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該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是為報考人對該工作之性質和需要,確定及評估有關其專業資歷、經驗之條件。

7.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I.《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III.《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IV.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組織法——二月二十七日第11/95/M號法令;

V.經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核准的《都市建築總章程》;

VI.經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VII.經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VIII.有關工程、資產及勞務之開支制度——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IX.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X.編寫專業報告或專業建議書。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有關上指內容的法規。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通告內。

8.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範。

9.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處長——陳世傑

正選委員:

處長——陳鍵賜

處長——李偉文

候補委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區炳堅

代處長——黃小美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澳 門 監 獄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公開甄選接受男性和女性應考人報名參加獄警基本培訓課程及實習。

1.一般錄取的條件:

a)具有澳門認可的小學六年級或以上學歷;

b)中國籍或葡籍;

c)在報考期屆滿之日年齡滿二十一歲及在二零零一年底前不超過三十歲;

d)女性投考人身高至少1.6米,男性投考人身高至少1.65米;

e)除具備一般法所規定之體格外,尚須具有良好體質及外表,且無影響投考人身體或心理狀況之缺陷或疾病;

f)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罪;

g)申報近視或散光度數。

2.報名時須遞交之文件:

a)由官立教育機構或其他已作學歷認可之教育機構發出之證明書或學歷證明文件;

b)居民身份證;

c)證件類型彩色近照五張;

d)刑事紀錄證明書;

e)預防破傷風注射證明書。

3.報名:

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在下列時間內將本通告第二款所指文件遞交到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大樓二樓)辦理報名手續: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半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半至五時半

4.甄選考試及項目:

a)健康檢查;

b)知識評核考試:

1.以中文或葡文讀默;

2.以中文或葡文作文;

3.以中文或葡文作答算術題。

c)體能測驗:

1.平地跑八十公尺;

2.仰臥起坐;

3.引體上升;

4.跨穴;

5.跨牆;

6.「谷巴」測驗;

7.掌上壓。

5.基本培訓課程及實習的課時:

學員在基本培訓課程及格後將進行實習,為期共十二個月。

6.基本培訓課程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綜合訓練中心內進行,學員有權收取起薪點相當於130點;而實習則在澳門監獄進行,起薪點為160點。

7.實習期滿後,成績及格的學員將以散位合約形式受聘為第一職階獄警,起薪點為180點。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監獄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名 單

醫院醫生職程精神科顧問級別資格的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公布唯一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志強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Mário Alberto Brito Lima Évora

正選委員:李展潤

João Gonçalves Marques Piçarra

———

根據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及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而進行婦產科最後評核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敏醫生 16.8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公 告

根據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之批示,現公布開考下列職位:

普通外科範疇第一職階第二職等醫院主任醫生一缺;
婦產科範疇第一職階第二職等醫院主任醫生二缺;

本次一般晉升開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本開考有效期於所述各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有關考試之開考通告現已張貼於衛生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通 告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五職等護士監督壹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 瞿國英

正選委員:醫務領導層助理——護士總監 謝杏賢

全科衛生護理副體系—護士總監 Alexandre Maria Azedo Victal

———

茲公佈有關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本局編制內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兩缺之確定名單經已作廢,新的確定名單張貼於本局的人事處公告欄。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護士監督 Ana Maria Chao

第一委員:護士監督 Carlos Maria de Oliveira

第二委員:護士長 蔡妙容

———

茲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公布有關為全科衛生護理範疇內之衛生單位提供清潔服務壹(1)年的第1/P/2001號公開招標事宜。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索取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以及查詢投標詳情。有意取閱上述文件者須繳付影印成本費用。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 博物館”舉行,會後將前往本招標標的地點實地視察。

開標將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正(MOP25,0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

茲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公布有關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大樓、衛生局領導層大樓、氹仔精神病院、醫務活動牌照科、動物病媒控制中心、舊藥房及衛生教育組倉庫提供清潔服務壹(1)年的第2/P/2001號公開招標事宜。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索取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以及查詢投標詳情。有意取閱上述文件者須繳付影印成本費用。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於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應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C1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集合後前往本招標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開標將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告 示

按本局前編制外合同幼稚園教師Ângela Maria de Senna Fernandes Pereira Leonardo Reis Pereira的丈夫José Aires Paulo Mota e Reis Pereira的要求,領取該已故教師的死亡和喪葬津貼,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的人士,自本告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翻譯人員職程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區志強

正選委員:韓衛

候補委員:劉結艷


體 育 發 展 局

通 告

第3/GP/2001批示

1.本人根據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號批示第二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將本人在體育發展處、體育設備處和兼負推動大眾體育的體育醫學中心內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的權限,授予體育發展局副局長黃有力學士。並將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轉授予本人之部分權限,再轉授予黃有力副局長,以便其在上指的附屬單位和範疇內執行職權,有關的權限如下:

1)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簽署上述附屬單位主管之權限以外的公函,其中並不包括發給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機構或實體的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公函。

2.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3.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廢止公布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十一月四日第63/GP/98號批示。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第4/GP/2001批示

1.根據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六月七日作出的第33/2000號批示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授予體育發展處處長賴宏學士、體育設備處處長劉楚遠工程師、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良學士、兼負大眾體育的體育醫學中心處長王威立學士和兼負特別計劃、體育賽事及表演範疇的澳門運動場處處長José Maria da Fonseca Tavares學士以下的權限:

1)簽署傳達上級批示的公函和一般的程序通知文書;

2)接受其下屬為缺勤而作的解釋;

3)批准享受年假的申請;

4)簽署向供應商諮詢問價的通知函件;

5)簽發物料申請書。

2.還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簽署已獲有權限當局批准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的申請書,以及發給政府船塢的勞務之取得的申請。並將六月七日第3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關於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的權限,再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有關金額以澳門幣壹仟圓為限。

3.當有關的職位擔任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

4.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5.對行使本批示所授予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6.廢止分別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及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的四月三十日第24/GP/98、25/GP/98和26/GP/98號批示,以及十一月十二日第64/GP/98號和第65/GP/98號批示。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名 單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第四季度的資助表: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議 定 書

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由行政暨公職局與澳門理工學院合辦為期兩年的公務員基本培訓計劃(以下簡稱PFE),以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培訓政策新的一項有組織性的文化。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文執行本議定書:

第一條

公務員基本培訓計劃的培訓課程有:

1.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的基本概念;

2.導師培訓課程。

第二條

1.上條1)項所規定的課程對象包括:其一是為公共行政現職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其二是為初入公共行政的工作人員。

2.該課程課時為十二小時,於辦公時間內上課,以中文及葡文授課,計劃內容如下:

——有組織性的文化:以具素質及職業道德的精神服務大眾;

——施政方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結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組織;

——公職法律制度的基礎概念;

——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

3.為初入公共行政的工作人員的課程,應為首年入公職的工作人員開辦,而曾就讀第二款所指正式入公職所要求的內容的培訓課程的工作人員則不能人讀。

第三條

1.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課程是為培訓教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的基本概念課程所需的導師而設。

2.該課程課時為三十小時且應於辦公時間外上課。

第四條

1.行政暨公職局及理工學院共同負責製作公務員基本培訓計劃的視聽教材。

2.理工學院負責教材製版的製作與執行。

3.行政暨公職局負責翻譯和校正的工作。

4.行政暨公職局及理工學院可以要求其他實體合作製作視聽教材。

5.上款所指合作受行政暨公職局及理工學院所協商的條件約束。

第五條

行政暨公職局承諾負責於公務員基本培訓計劃開辦前的曆年十二月作出支付。

第六條

行政暨公職局與理工學院簽訂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的並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議定書的規定,適用於這項合作發展公務員培訓計劃,而另有條文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本議定書在雙方同意下可作出修改。

第八條

本議定書在其確認日起生效,有效期維持至該計劃完結時止。

本議定書一式兩份,兩份均為正本。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

行政暨公職局局長 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李麗如 李向玉


房 屋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透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房屋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十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七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