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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利予郵政局局長羅庇士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安達信公司」訂立有關設立電子核證機關的顧問服務合約。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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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