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1
刊登日期:
2001.1.29
版數:
530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本司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大學簽訂購置“ 互聯網電子購票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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