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01

刊登日期:

2001.1.29

版數:

5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購置「互聯網電子購票系統」的合同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本司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大學簽訂購置“ 互聯網電子購票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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