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列表: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8.5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二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林佩貞
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行政暨公職局現刊登二零零零年第四季度受資助實體的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校對範疇,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應考人: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Maria Isabel Marques Carvalhal
委員:科長 樊志塘
特級技術員 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
印務局為填補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商業範疇,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唯一准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應考人:
李潔凝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Beatriz Dias
委員:處長 Maria Isabel Marques Carvalhal
科長 黃志雄
根據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之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第二和第三款之規定,以及行使市政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會議,按照上述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賦予本人之權力;
又鑑於刊登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市政部門組織架構第三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人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一、副主席劉仕堯,以便:
a)跟進屬其管轄的部門和附屬單位的市政領導層工作,並為上述部門的運作而執行必須的、且非保留予市政執委會的管理工作;
b)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二十萬圓;
c)當主席不在時,以代主席身分作出屬於前者本身或市政執委會授予的權限的行為;
d)當全職委員不在時, 執行其獲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
二、全職委員山度士,以便:
a)跟進屬其管轄的部門和附屬單位的市政領導層工作,並為上述部門的運作而執行必須的、且非保留予市政執委會的管理工作;
b)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十五萬圓;
c)當副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以代副主席身分處理屬其獲授予或轉授予權限的所有事務;
d)當主席及副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以代主席的身分執行上述兩者本身、獲授予或轉授予權限的所有行為。
三、非全職委員李康及溫泉,以便:
a)為順利展開其管轄範圍工作作出所需的行為;
b)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五萬圓。
四、市政副局長李思豪,以便:
a)為行政暨財務部、城市規劃暨建設部、公共街道暨基本設施部、環保暨綠化部及交通暨運輸部的運作作出必須的日常管理行為,但不影響根據有關管轄範圍與執委會成員作出適當配合;
b)簽署a)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辦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五萬圓。
五、代市政副局長姍桃絲,以便:
a)為組織暨資訊部、文化暨康體部、衛生監督部、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公共關係暨新聞處及翻譯處的運作作出必須的日常管理行為,但不影響根據有關管轄範圍與執委會成員作出適當配合;
b)簽署a)項所述部門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辦公室主任、法院及廉政公署的函件除外;
c)許可開支和結算費用,以及結算經執委會決議批准的、由法律衍生的及由臨時澳門市政局承擔的合約或責任而產生的費用,金額至澳門幣五萬圓。
六、附表一及有關職責範圍內的各部門及附屬單位主管,以便:
a)根據本批示,且不妨礙由執委會、局長或副局長所給予的指示執行非屬前述各人的權責的一般文書行為;
b)接受或不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及轉移假期;
c)根據法律及市政規章,執行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圓,並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d)簽署給予私人的、且純涉及技術性的資料或意見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七、載於附表二的主管人員執行表內的行為 ,但不影響上款賦予各部部長的權力。
八、本批示不影響權力的收回,以及市政執行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監管權,也不能凌駕以特殊問題為標的具相同性質的批示之上。
九、本批示在其草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於市政執行委員會會議通過後立即生效。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何浩然
委員:廳長 容光亮
廳長 鍾聖心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浩然(副局長)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 莫苑梨
委員: 鄺碧芳
麥長雯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獨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林葆青 8.8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善文
委員:高展文
鮑少群
茲公佈經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晉升開考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茲通知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及符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對退休基金會人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並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可報考。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謹此公佈,現有Lay Lang Ing e Maria Rosa Ung申請已故丈夫及父親吳麟,其曾為司法警察局退休二等偵查員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財務處
Lei Choi Ho, Hilda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Luís Manuel Bastos Quintaneiro
António Ho
Rufino Ramos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位於兵營斜巷本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岑錦棠
委員: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 顏穎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偉文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資訊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位於兵營斜巷本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岑錦棠
委員:一等資訊技術員 鄺志強
二等文案 黃健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5951,楊柏成,亦即行政程序第07/00/GJ號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當前行政程序是由於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5951,楊柏成 處於第四等行為,以及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而提起的,目的是為了評估該警員的人格在道德紀律方面是否合乎繼續為保安部隊服務的最起碼要求。
警員編號245951,楊柏成自加入治安警察局以來,已曾三次受到處分(第一次被罰停職60天,後兩次被罰款)。第一次受罰,是由於犯了嚴重過失,因他遺失了多張為檢控輕微違反道路法典而發出的違例通知書,其後兩次受罰,是因違反了與保持良好工作表現有關的基本義務,而今次已是第二次被降至第四等行為,皆因他沒有好好地利用所獲給予的機會,沒有遵守規範軍事化人員行為的、最起碼的規則。
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成員在有充份依據的決議下,一致得出的結論是:不適宜繼續讓此軍事化人員留在部隊內。
從現有的證據,得出以下結論:我們面對著的,是一個特別表現出抗拒履行警務人員義務的軍事化人員,他不但不稱職,而且沒有執行有關職務的能力。如此無能,實屬令人難忍,這不但影響到部門的內部運作,而且影響到澳門保安部隊的形象。讓一些不履行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責的人員留在部隊內,只會損害澳門保安部隊為市民服務的辦事效率。
澳門保安部隊的良好形象與效率,有賴其在職人員的努力耕耘,故不可能讓有這種人格的人留在部隊內。因此,本人接受治安警察局局長的建議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的意見,認定缺乏任職能力,是該警員的行為特性。按照上述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一及第六款規定,並行使該通則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IV第二款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命令免除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5951,楊柏成的工作。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之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最後分數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狄愛斯
正選委員:處長 歐萬龍
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小娟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有條件限制方式進行之普通性一般晉升開考的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內,以供查詢。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生局為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內科醫務顧問級別資格的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公布,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tónio Maria Azedo Victal
第一正選委員:李展潤
第二正選委員:林志良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有關對私人及私立實體提供財政資助的批示,文化基金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第四季獲津貼的名單。
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何麗鑽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副校長的職責為輔助校長執行其職務;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副校長黃亞鈞教授執行下列工作:
a)協調澳大與國內院校的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b)處理有關澳大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c)核准員工外出參加學術研究活動,如研討會、講座及報告會,以及支付有關津貼;
d)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的工程及服務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正)。如屬獲核准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約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准購置價值上限至MOP$30,000.00(澳門幣三萬元正)的財物。
2.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3.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總務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總務部代部長宋傑堯學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核准以無償或有償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c)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d)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e)批准簽發有關轄下員工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h)批准使用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通過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郵政信用,但有關開支結帳受預留金額限制;
i)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總務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 (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j)除上項所述開支外,根據法律規定,核准每月雜費的支出,如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類費用。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黃亞鈞
行政總監:黎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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