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四款,通知財政局公務員Francisco Xavier Ng,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因違反同一通則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款g)項所載的義務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載的違反紀律,基於向其提起 之紀律程序屬實,科處撤職處分。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日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於本裁決,自本通告刊登日起計六十日內,得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劉全培 8.5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布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mila de Fátima Fernandes
委員:楊潤貴
Brí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
為填補法務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社會重返基金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核准日期 | 資助金額 | 用途 |
澳門明愛 | 26/12/2000 | $ 222,434.00 |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之運營費用 |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重返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永春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技術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為十日,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統計暨普查局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八款所授予的權限,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定出如下在管理退休基金時須遵守的財政、技術及精算管理規則:
A.管理合同
1.作為設定基金保證的最低回報的投資收益不能超過上年度最後一個季度的一年期金融票據的平均利率的80%。
2.應用的回報率必須以謹慎的方法設定。也就是說,必須為各種對基金的發展產生不利變化的因素保留合理的邊際,即使有關的假設具較高的可能性也須包括在內。
3.作為決定供款所採用的假設及計算的方法不能導致基金的價值低於能滿足退休計劃所承諾的數額。
4.每一退休基金應按死亡表HKA97(若以年金方式支付)及利率5計算一最低金額。該金額等同於下列各項的總和。
a)正在支付的退休金的現值;
b)對尚未開始支付的退休金,所有參與人已有的服務年資應付的責任的現值。根據以下條件計算:
b.1)若以退休金的方式支付:
按有關計劃的條款、考慮計算日的薪酬計算達至退休年齡時的保證退休金;
服務年數與達至退休年齡所需之總服務年數的商數。
b.2)若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
根據退休金計劃訂定的計算公式而決定的金額。
5.當本通告第四款b)項所指的最低金額低於根據退休金計劃條款而獲得的權利所應付的責任的現值時,應以後者取代之。
6.在不抵觸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通告第四款b)項所指的現值可通過一最高期限為20年的費用攤銷計劃而達到。然而,管理機構可考慮採用更長的期限,但有關計劃必須具備適當的證明及事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7.上款所指的費用攤銷計劃在任何情況下應對預期應付保證退休金的現值提供保障。
8.對於一些事先已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況,於轉入退休基金當日其對退休者的責任的可支付退休金的實際價值數額,且該價值已於退休基金設立日經已存在的,可通過一最長為期3年的費用攤銷計劃而達到正常。
9.倘若退休金計劃對長期無工作能力提供利益支付,而又沒有採用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二款所允許的保險承擔時,管理合同應規定支付可能的、額外的供款的必要性。
10.第6/99/M號法令第十七條二款g)項所指的由管理實體負責及作為基金管理基礎的精算技術及財務計劃應按法律條文進行修訂。此外,作為計算供款之基礎所設立的假定,包括本通告第六及八款所指的攤銷計劃有所變更時,當被認為有必要修改時也應進行修訂。
11.上款所指的計劃應包含下列已適時更新的資料:
a)最初的參與人及退休人的數目;
b)決定計算退休計劃成本所必需的價值的精算日期,以及每年報告有關計算的日期;
c)當被認為有需要時,證明精算假定的改變或計算供款的改變;
d)提供資金的方式,列出或有的保險種類、供款的水平以及用作計算的公式;
e)攤銷計劃,倘根據本通告第六及八款的規定而制定;
f)若管理實體承擔最低收益時,用作決定收益率的公式;
g)其他被認為對計劃的技術、精算及財務狀況作完整解釋而必須的資料。
12.根據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二款所訂立的對死亡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提供利益保障的保險合同應如下所述:
a)是以風險保障的形式承擔專為死亡而作出的支付,同時也為長期無工作能力者作出支付;
b)表明退休基金是作為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13.在開放式退休基金,從基金扣除的保費應換算成出資單位。
14.當基金超過一個管理實體時,管理合同必須由參與法人與各管理實體聯合簽署。
B. 清算
15.假若沒有按第6/99/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三款的規定而制定一適當的使情況符合規定的計劃,或沒有遵守有關計劃的條款時,管理實體應:
a)以掛號信通知參與法人將基金進行清算;
b)通告各參與人及受益人有關基金的清算;
c)按該法令第二十七條四款的要求,每半年提交一份報告。該報告應詳述下列各項:
基金的價值及其資產的組成;
基金的可支付利益及其現值;
根據設立合同、管理規章或加入合同的條款,分配基金剩餘資產予參與人的方式及該等資產的用途;
預定清算的日期。
16.在申請獲得該法令第二十七條七款所指的許可時,應同時遞交本通告第十五款c)項所指的報告,以及送交參與法人、參與人及受益人的資料的副本,並證明已履行本通告第十五款b)項所指的責任。
C.合同遞交期限
17.管理及存放合同的簽署及遞交期限如下:
a)封閉式退休基金的管理合同及存放合同應當自設立合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四十五天內簽訂;
b)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存放合同應當於自管理規章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四十五天內簽訂;
c)管理實體應於有關合同簽署後的三十天內將其副本遞交澳門金融管理局;
d)當對管理或存放合同進行修改,管理實體應於有關修訂生效後的三十天內將其副本遞交澳門金融管理局;
e)倘若設置合同、管理規章或其修訂不能於自許可日起的120天內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管理實體應自喪失許可日起的最多三十天內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8.對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且因應管理實體的要求,上條所指的期限得予以延長。
D.精算報告
19.第6/99/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二款e)項所指的精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a)已支付的年金;
b)根據精算技術及財政計劃的假設而計算出的預期收益與費用,跟實際數額的詳細比較;
c)實際結果與假設計算所得的差異的原因;
d)精算技術及財政計劃,倘其作出修訂時;
e)基金的價值與本通告第四及五款所要求的最低金額的比較;
f)當未能遵守最低金額的要求時,提交財務建議計劃;
g)倘若退休金計劃提供增加退休金支付款項的選擇,有關已更新的資料及其提供資金的方法。
20.應於基金週年結算日的一百二十天內,將精算報告送交澳門金融管理局,其有關部分送交參與法人。
E.管理報告
21.管理報告須於基金週年結算日起的一百二十天內編制,且應包括下列的內容:
a)於基金週年結算日,經適當地分類及詳述的基金的資產與負債;
b)上述的資產與負債跟上一週年結算日的比較;
c)上年度基金收入與支出的彙總表。包括按其根源及目的分類,以及各該項目與相關年度比較的變動;
d)闡述潛在的資產增值與減值,連同按其所屬資產類別的分項數字。
22.倘有充分的特殊理由,管理實體與參與法人經書面協議可訂定一新的週年結算日期。
23.本通告第二十一款所指的管理報告應送達予所有與退休基金有關連的實體。此外,管理實體應保留其副本以備澳門金融管理局日後進行分析。
F.基本數據
24.管理實體應為每一基金保留一已更新的受益人名冊。此外,應具備一檔案登錄所有數據,以作為退休金計劃成本精算及按本通告所要求的最低金額的計算基礎。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澳門金融管理局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十四條,茲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批准經營保險業務之公司及各別所獲准經營之險種如下:
*本地保險公司
一、『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二、『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三、『匯業保險(澳門)有限公司』
四、『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五、『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六、『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七、『美國安泰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外地保險公司
八、『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九、『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十、『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十一、『商聯保險有限公司』
十二、『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永安水火保險有限公司』
十四、『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
十五、『閩信保險有限公司』
十六、『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十七、『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十八、『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十九、『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國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二十一、『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二十二、『忠誠保險公司』
二十三、『忠誠保險公司』
二十四、『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 丁連星
委員 潘志輝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作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應以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等值及合理資產作擔保、資產之性質、接受資產條件及資產百分率限額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規定為準,並且得於所指之財政年度內引用。
另一方面,依據該法令第六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成份之判定須計入上一年已經設立的資產以及將引用於年終時用作調整擔保超出技術準備金之增加部份之資產。
基於以上因素,於二零零一年的會計年度,有必要制訂各保險公司皆適用而又較為彈性之擔保技術準備金之資產的選擇標準,以便保險公司採用較廣泛的投資策略而達到其目標。
澳門金融管理局已訂立擔保技術準備之資產成份的限額,並以技術準備金之總值來訂定,而無須理會其種類,訂立之限額如下:
至最高額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獲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之公司,須具有備償按金以應付業務上的債項,本地成立之公司的備償按金應以資本作計算,而外地公司之本地分行則以資產淨值為準,用作備償按金之資產不得作任何抵押用途,更不包括無形資產及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一月份公佈之禁止作按金的資產項目。
基於此,茲訂定如下:
一、以下項目不應包括於計算備償按金之內:
a)給予股東或合夥人、董事、經理或公司僱員,或其配偶的貸款;
b)給予隸屬同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貸款;
c)其他無抵押之貸款,人壽保單之貸款除外,其借款人不能是a)項之人士;
d)其資本投資為同屬一經濟集團之聯號公司的資金或股票。
二、再者,若在年底的總應收保險費及應收保險中介人之款項是相等於或超過全年已扣除退回及註銷保單後的保險費收入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者,其備償按金只需是以上提及之兩項應收款項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遵照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現公布本局透過文件審閱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兒科醫院主任醫生兩缺之開考通告。
有關本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一年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人員編制行政職程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二等文員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Rogério José de Carvalho
第一正選委員:曾秀玲
第二正選委員:何元生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紹嘉
第一委員:蔣瑞瑜
第二委員:郭弟
為履行有關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零年度第三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十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有關知識考試結果以及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和時間,現已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辦事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葉炳權
正選委員:廳長 區志強
廳長 黃艷梅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為填補社會工作局編制內一等技術員第一職階三缺,及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二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其招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艷梅
正選委員:韓衛
許華寶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 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光華郭
委員:處長 唐煥陽
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Ali Akber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一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人事科。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五缺。
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有關通告張貼在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人事科。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下列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四樓房屋局財政暨財產管理廳入口處,其招考通告已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委員會公佈二零零零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於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吳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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