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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北京眾城巨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 自動化指紋識別系統 ”(AFIS)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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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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