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CG & MC -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Macau), Limitada”簽訂“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的興建”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柏誠(亞洲)有限公司/中鐵(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連接澳深輕便鐵路可行性研究」制作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位於澳門半島鮑公馬路附近,現存一間稱為“行政長官官邸車庫”的建築物,建築在一幅總面積711(柒佰壹拾壹)平方米的無主土地上。該無主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發出的第4626/1993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及“B”作標示。
二、有需要把上述不動產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進行登記,現把上述所指之無主土地納入其私產內。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總面積71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發出的第4626/1993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及“B”標示,位於澳門半島鮑公馬路附近,其上建有一間稱為“行政長官官邸車庫”的建築物的無主土地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私產內。
二、上款所指土地的價值為澳門幣2,000,000.00(貳佰萬)元。
三、本批示立刻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廉政公署新辦事處--保安系統”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瑞權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黑沙環/祐漢區重整承攬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珠光工程發展有限公司簽訂「NU4回旋處及NT2回旋處(路 氹連貫公路)間之VU3.3馬路建造工程」批給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容量擴充」設計及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1999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合同內就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1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老人院前地,其上建有34至36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3014號的土地訂定完善批給所需的要件。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人: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Fernando Plácido Carion。
鑑於:
一、透過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遞交的申請書,Álvaro Rodrigues 律師,其辦事處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一百六十三號 Kwong Fok Cheong 大廈第一座地下H鋪,以Fernando Plácido Carion(未婚,成年,澳門出生,葡籍,居於澳門老人院前地34至36號地下)的代理人身份,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請求就完善一幅面積150平方米,位於澳門老人院前地,其上建有34至36號樓宇的土地的長期租借合同訂定所需的要件。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當時澳門普通管轄法院以普通訴訟程序審理並載於第277/97號筆錄的判決,申請人被宣告為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該判定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成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上述都市性房地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014號,並已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發出的第4689/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 A”、“ B”及“ C1”標示,其利用權以申請人的名義於第25059F號作臨時登錄。
四、在遞交有關案卷程序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制訂了合同擬本,根據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的聲明書,申請人已接受有關的規定和條件。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發出了贊同意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和為著有關效力,完善合同的條件已通知申請人,其透過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受。
八、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第9027/36730號收據憑單,因利用權之取得而應繳付的物業轉移稅已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澳門公鈔局財稅處繳付。
第一條款
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老人院前地,總面積150(壹佰伍拾)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幅土地上建有門牌34至36號的樓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發出的第4689/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1”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冊第23014號標示,並以乙方名義臨時登記於該局第25059F號,其利用權透過當時澳門普通管轄法院於以普通訴訟程序審理並載於第277/97號筆錄的判決獲得確認,有關判決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成為確定判決。
第二條款
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保留土地上原有的一幢壹層高住宅樓宇。
第三條款
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該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為澳門幣9,000.00(玖仟)元。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澳門幣101.00(壹佰零壹)元。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
土地的收回
1. 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3. 收回土地的宣告會產生下列後果:
1) 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 土地連同有關的改善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簽訂“ 立法會新大樓”工程合同第一附錄公證書。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CECC (Macau) 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e Engenharia Civil China, Limitada簽訂“葡京酒店側行人地下道設計連施工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