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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王增揚學士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華潤大廈有限公司”簽署租用北京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26層2601-2606單位作為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設施之租賃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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