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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3/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DSMG)局長馮瑞權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氣象局辦公大樓冷氣系統,氣象雷達塔、氣象局分站和其他空氣質量監察站內的冷氣機之保養合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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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Holland Institute of Traffic Technology B. V.簽訂有關為澳門外港船舶交通控制系統供應及安裝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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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