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澳 門 基 金 會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澳門基金會現公佈2000年第三季度的贊助名單:

第三季度: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基金會

管理委員會主席 吳志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及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七缺,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報考人臨時名單現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其招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的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兩份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法 務 局 / 商 業 及 汽 車 登 記 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10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 盧瑞祥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通 告

仰眾知悉,按照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市政執委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進行審查文件形式的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詳細說明如下:

一、種類、期限及有效期:

屬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對象為臨時澳門市政局員工。投考申請應於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日期內遞交。本考試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二、投考條件:

二.一、投考人:

凡在投考期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二等高級技術員,均可投考。

二.二、應遞交文件:

a)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的副本;

b)由任職機關發出的個人記錄,其內應列明與投考相關的資料,包括過往曾擔任的職務、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公職與所屬職級的年資和考勤;

c)履歷。

如在報名表中明確聲明a)及b)項所述文件已存入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之。

三、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第65/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格式七表格(印務局專印),並在規定期限的正常辦公時間內將之遞交至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四、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須以自主及負責的方式擔任調查、研究、構思及使用科學技術或專門方法及程序的諮詢性職務,需要學士程度的專門及基本培訓。制定意見書和進行屬其專業範疇的研究,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工作;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以及監督或協調其他工作。

五、薪俸: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酬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所載薪俸索引表的485點。

六、甄選方法:

履歷分析。

七、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市政副局長 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

正選委員:組織暨資訊部部長 容志成

行政處代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候補委員:培訓處處長 郭小麗

財務處代處長 Arminda Celeste Dias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方琼仙申請已故丈夫林永銓,其曾為消防局退休高級消防員,遺下之遺屬撫恤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衛 生 局

名 單

醫院醫生職程兒科顧問級別資格考試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楊健梅醫生
呂健文醫生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鳳欣醫生

第一委員:李佩儀醫生

第二委員:Maria Rosa Joaquim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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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化驗室範疇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技術員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技術員一缺,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有限制及考試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阮燕碧 8.3

(採用0至10分制)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捐血中心主任 許萍醫生

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Isabel Maria Martinho Garcia Leandro Alberty Martins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葉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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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醫生職程醫務顧問級別資格之開考通告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公布合格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官世海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度明

第一正選委員:周志雄

第二正選委員:陳艷群

公 告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衛生局將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下列有限制之一般晉升開考:

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住院服務技術員兩缺;
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管理技術員壹缺;
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本局人事處公告欄。

特此公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通 告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a Maria Chao

第一委員:Carlos Maria de Oliveira

第二委員:Choi Mio Iong A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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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能及時張貼有關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二組內之護士監督一缺開考事宜之公告,茲通知有關遞交報名表之十天期限,應由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緊接之第一個辦公日起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旅 遊 局

公 告

旅遊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向以下服務作公開競投:

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

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存放於議事亭前地九號利斯大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詢,招標程序將於上址進行。

投標書必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正前遞交。

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以現金存入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澳門幣貳萬元(MOP $ 20,000.00)的臨時保證金。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議事亭前地九號利斯大廈一樓行政暨財政處舉行。

以現金繳交臨時保證金和/或確定保證金,可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方式存入,或直接交予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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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向以下服務作公開競投:

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

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存放於議事亭前地九號利斯大廈,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詢,招標程序將於上址進行。

投標書必須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正前遞交。

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以現金存入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澳門幣伍萬元(MOP $ 50,000.00)的臨時保證金。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位於議事亭前地九號利斯大廈一樓行政暨財政處舉行。

以現金繳交臨時保證金和/或確定保證金,可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方式存入,或直接交予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經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公告,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空缺的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之應考人: 分

1. 鄭永權 7.82
2. 陳偉雄 7.23

(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上訴。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漢傑

正選委員:陸惠財

梁紹坤

通 告

第6/SOTDIR/2000號批示

鑑於本局之組織已經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核准;

並考慮到需要訂立分治準則,使能更好地分配各領導及主管職務擔任人之權限,避免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執行所委托之工作時出現官僚主義;

本人現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五月二十九日第30/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一、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

一.一. 副局長李燦峰工程師

向其賦予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五條所授予之權限及本批示所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將主要負責領導城市規劃廳、城市建設廳及運輸廳之工作;

授予副局長李燦峰工程師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准許和判給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300,000.00(拾萬)元之工程之執行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豁免進行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時,則金額之數值減半,而用作從事該等事項之權限亦由本批示轉授;

二)核准在承批公共工程中實際增加或減少之工作,其權限是按照前項規定並根據現行有關法例轉授;

三)根據上述兩項轉授之權限接受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包括在公共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內已登記項目的支付其必須遞交之銀行擔保或擔保保險或任何其他之擔保;

四)對“P”及“M”級樓宇圖則之核准申請作出批示;

五)對按照經核准之建築草案制定之工程圖則之核准申請作出批示;

六)對不涉及更改樓宇用途、增加新樓層或增加地面面積之任何工程之修改圖則之核准申請作出批示,但上述最後一點,倘為與地段面積適當配合而作輕微調整者則除外;

七)對替換定作人之申請作出批示;

八)確認已獲驗樓委員會之專家發出全部同意意見書之具准照建築工程之最後驗樓報告,並簽發有關之使用准照;

九)核准獨立單位說明書,並簽發有關證明書;

十)對不具備准照而進行工程之案卷作出一切解決所需的步驟,並執行法律規定的罰款;

十一)確認對處於殘危狀況或對公眾衛生或安全構成威脅之建築物之驗樓報告;

十二)簽署發給消防局之有關驗樓召集及徵詢意見之函件。

一.二. 副局長陳漢傑工程師

向其賦予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五條所授予之權限及由本批示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將主要負責領導公共建築廳、基礎建設廳及資訊處之工作;

授予副局長陳漢傑工程師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准許和判給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300,000.00(拾萬)元之工程之執行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豁免進行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時,則金額之數值減半,而用作從事該等事項之權限亦由本批示轉授;

二)核准在承批公共工程中實際增加或減少之工作,其權限是按照前項規定並根據現行有關法例轉授;

三)根據上述兩項轉授之權限接受在工程和資產及服務之取得程序中,包括在公共投資及發展開支計劃內已登記項目的支付其必須遞交之銀行擔保或擔保保險或任何其他之擔保。

一.三. 並授權兩位副局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及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公開競投之承攬判給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授予及轉授予廳長及處長之權限

二.一.授予及轉授予之一般性權限

授予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之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之通知文件;

二)批閱有關部門所需物料之購置;

三)批閱屬該廳負責之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並驗證有關勞務及資產之取得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接受員工每天辦公時間開始後不超過15分鐘之遲到之合理解釋;

五)批准員工在每天上午或下午辦公時間內必須在工作崗位之臨時缺席;

六)執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一切行政調查工作,及將有聲明異議之個案呈交上級作出批示;

七)批准按照已核准之假期表之享受年假申請。

二.二.授予及轉授予之特定權限

二.二.一.城市規劃廳廳長

授予城市規劃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發出其都市規劃條件已由局長以批示形式核准且未超過一年之有關地段之正式街道準線圖;

二)簽署送交澳門文化局要求就包括於正式街道準線圖內之都市規劃條件發出意見之公函;

三)對資料不足之街道準線之申請作出批示及簽署有關公函。

二.二.二.土地管理廳廳長

授權土地管理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簽署有關用作組成土地批給案卷或由該廳跟進之其他案卷之申請資料或解釋之公函。

二.二.三.城市建設廳廳長

授予城市建設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有權限實體為發給行政准照、安裝鍋爐及安裝社會設施所申請的意見作出確認及通知;

二)對保養、加固、拆卸、更改及維修工程圖則之核准申請作出批示;

三)對在地段加建圍板及進行地質探測工作之申請作出批示;

四)發出工程准照;

五)對工程准照之延期申請作出批示;

六)對更改資料之申請作出批示,但涉及使用准照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的申請則除外;

七)對有關更換技術員及建築公司之申請作出批示;

八)對申請作出批示及為私人工程發出證明書,但涉及使用准照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的申請則除外;

九)要求本局以外之實體發出《都市建築總章程》所指之意見書,但消防局則除外。

二.二.四.公共建築廳廳長

授予公共建築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簽署送交財政局之匯報有關檢驗及維修屬於本地區房屋之意見之公函;

二)簽署有關工程狀況之公函;

三)簽署用於價值最高達澳門幣500,000.00(伍拾萬)元之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然而該諮詢事先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

四)簽署要求就圖則之各個階段、工程或其他屬該廳職責之事宜發出意見之公函,但載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五)簽署送交澳門電力公司,為由本局負責工程之設施供應電力(電錶合約之事先申請及/或要求)之公函或申請書;

六)簽署送交澳門電話公司申請電話號碼或為由本局負責工程之新設施鋪設網絡之公函;

七)發出通常稱為第七級設施之私人電力設施之臨時及確定經營准照。

二.二.五.基礎建設廳廳長

授予基礎建設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簽署有關工程狀況之公函;

二)簽署用於價值最高達澳門幣500,000.00(伍拾萬)元之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然而該諮詢事先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

三)簽署要求就圖則之各個階段、工程或其他屬該廳職責之事宜發出意見之公函,但載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四)簽署送交澳門自來水公司、澳門電力公司及澳門電話公司或其他公共部門有關基礎建設網絡圖之公函。

二.二.六.運輸廳廳長

授予運輸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簽署有關工程狀況之公函;

二)簽署用於價值最高達澳門幣500,000.00(伍拾萬)元之工程或資產及勞務取得之諮詢公函,然而該諮詢事先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

三)簽署要求就圖則之各個階段、工程或其他屬該廳職責之事宜發出意見之公函,但載於本批示第三.一款者除外;

四)批閱發還駕駛執照之文件;

五)發出特別通行准照;

六)簽署送交臨時澳門市政局有關要求寄出用作發還或用經更新的式樣代替之駕駛執照以及按照高等交通委員會之決定核准之汽車式樣之公函。

二.二.七.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授予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執行運輸工務司司長五月二十九日第30/2000號批示中第一點第一)、十)、十二)及十五)款所指之工作;

二)確定有關購置資產及勞務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三)批閱由本局負責支付費用之證明文件或在公共會計規定範圍內應由本局局長批閱之其他文件;

四)簽署有關人事問題但可被視為日常工作而要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之公函及文告,以及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申請貸款和更改銀行賬戶之文書;

五)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六)簽署及確認本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之衛生護理證;

七)批准金額最高達澳門幣50,000.00(伍萬)元之本局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資產及勞務,包括設備之維修及保養之取得;

八)接受因疾病所致之缺勤之合理解釋。

二.二.八.研究暨文件處處長

授予研究暨文件處處長或當其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批准取得金額最高達澳門幣1,500.00(壹仟伍百)元刊物之權限。

二.二.九.准照處處長

授予准照處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資料不足之私人工程准照案卷及有關之更正作出批示;

二)簽署廳長之批示之通知公函。

二.二.十.監察處處長

授予監察處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一)對已具准照之工程之最後驗樓申請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之驗樓申請作出批示;

二)簽署已具准照之工程之最後驗樓召集書及有倒塌危險之建築物之驗樓召集書,但送交消防局者則除外;

三)對私人工程之動工申請作出批示及簽署有關之公函;

四)批准在已具准照之私人工程進行混凝土修築,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派或命令的代任人進行之;

五)為著發出行政准照及活動之效力,對有其他有權限實體參與之驗樓召集作出批示;

六)簽署廳長之批示之通知公函。

三、最後規定

一)簽署公函之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該等須寄往行政長官及各司長辦公室與保安部隊之公函,亦不包括在本局職責範圍內須送交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部門之文書;

二)所有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局長

由...................長代行

姓名

四、本批示所指之授權及轉授權代替先前發出批示所指之任何其他授權及轉授權。

五、得對行使本批示所指之授予或轉授予權限之行為進行必要的訴願。

六、權限之授予或轉授予不影響收回及監管其之權力。

七、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開始生效日期間由副局長、廳長及處長在轉授之權力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均獲得追認。

(經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中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張紹基 8.62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譚光民

委員:處長 黃世興

處長 楊玫瑰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內管輪職程第一職階二管輪十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現公佈應考人被評核成績如下:

1. 梁耀明 7.22
2. 劉瑩坡 6.79
3. 霍樹根 6.74
4. 招永林 6.31
5. 黎桂森 6.29
6. 李錦昌 6.24
7. 洪華基 6.23
8. 古國維 6.17
9. 陳少輝 6.09
10. 李買勝 5.36
11. 李錦漢 5.13
12. 李潤錦 4.84
13. 趙錦燊 3.55
14. 鍾永業 3.4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何蔣祺

委員:處長 曹賜德

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志文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處/人事科。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