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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張紹基工程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分別與梁威清潔打蠟公司、捷朗菱電訊有限公司、中興工程有限公司及鷹圖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供清潔打蠟、電話器材維修保養、中央電腦室空調系統維修保養及資訊器材維修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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