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板樟堂街一號一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鑑於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以及公布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九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行政長官於一月十一日作出的第2/CE/2000號批示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
1.授予副局長何慧卿副學士所有本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權限。
2.將本身及轉授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
新聞廳廳長林佩貞學士;
輔助社會傳播處處長歐舜華副學士;
檔案暨文件處處長鑑華區學士;及
研究暨刊物處處長黃樂宜,
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以便:
a)批准假期之享受;
b)准許年假之累積;
c)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d)批閱日常物料之申請;及
e)簽署向行政當局各部門發出的公函,藉此知會有關其上級之批示內容,以及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常規事項的公函。
3.本人把權限授予並轉授予行政暨財政組組長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者,以便:
a)批准假期之享受;
b)准許年假之累積;
c)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d)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存檔文件之證明書,及確認存於檔案室內之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e)簽署報到憑單;
f)簽署新聞局人員之服務年資計算文件;
g)簽署新聞局人員對其職務及法律或薪俸狀況作出的聲明及其他同類的證明文件、以及證明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h)批閱日常物料之申請;
i)簽署向行政當局各部門發出的公函,藉此知會有關其上級之批示內容,以及可視為屬於該附屬單位常規事項的公函;
j)經有關實體的批准,簽署購置物料及服務相應的程序和繳付開支的申請書;
k)准許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核准的郵政章程第七十六條所指的信貸,而有關開支的繳付需經預先安排;及
l)批准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壹仟元為限。
4.對於本授權及轉授權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及監管的權力。
5.對於因運用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經行政長官在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第一職階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代廳長 伍志明
處長 羅金碧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一等資訊督導員第一職階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曾建豪 7.27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黎錦川
委員:處長 曾祺
代處長 歐陽瑜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廳長 黎錦川
處長 羅金碧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首席行政文員第一職階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Maria José Mariquinha Godinho 8.13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陳海帆
委員:廳長 黎錦川
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 黃寶瑩
仰眾知悉,本局透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考試,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於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的佈告欄張貼下列考試准考人的臨時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行政處代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經 濟 局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麥偉棟
委員:晴錦黃
陳子慧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Carlos Aníbal Sarmento Veiga 7.206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馮潤良
委員: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
陳子慧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五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José Manuel Pereira de Oliveira
委員:Feliciano Pedro Dias
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Ngan Ioc Lun
委員: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
伍珍華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麥偉棟
委員:José Maria Pereira Coutinho
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員:Micaela Francesca Costa António
伍珍華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八月一日第43/DIR/2000號批示第二點所賦予之職權;
決定如下:
1.將以下權限轉授予公共開支處處長何燕梅學士:
1.1.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程序和結算,但須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十九條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1.2.得對機票、搬運行李、預支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津貼等申請作出決定;
1.3.准許重新發出無按時遞交代理銀行之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前財政年度;
1.4.根據有關法律之規定批准支付歷年負擔,而該負擔應以正執行之預算內為此目的而登錄之撥款支付。
2.公共開支處處長何燕梅學士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3.廢止刊登於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政府公報》的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第1/DCP/98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公共會計廳廳長 江麗莉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二及第三款之規定;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八月一日第43/DIR/2000號批示第二點所賦予之職權;
決定如下:
1.將以下權限轉授予司庫活動組代組長Sylvia Isabel Jacques學士:
1.1.准許不應收取之報酬和補助分期退回;
1.2.准許不應扣除之退回。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公共會計廳廳長 江麗莉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廳長 Vitória Conceição,批閱——局長 Carlos F.A. Ávila.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一般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特級督察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處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處長 林培源
候補委員:處長 陳玉雪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一般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四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處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處長 林培源
候補委員:處長 陳玉雪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一般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十六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a)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在公職擁有較長的年資。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處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處長 林培源
候補委員:處長 陳玉雪
事項:強制性保險及其有關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支付中介人之佣金規定
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中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述,當屬強制性保險,支付給中介人之最高佣金不得超過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形式於每年十月份公佈訂定有關在次年度內該項保險可支付中介人佣金限額之百分比。
另一方面,同一條文第三款規定,倘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在保護和維持市場良性競爭狀態所必需時,該機構可以同樣方式對其它有關保險訂定佣金比率。
因此,茲對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或續保之保險合約及汽車保險之自由補充保險項目之最高佣金支付限額作出如下規定: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委員 潘志輝
簡勝龍
財務處
Lei Choi Ho, Hilda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鄭志強醫生投考整形及矯形外科專科醫生最後評核試(第68/92/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整形及矯形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陳明淵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及矯形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黎玄輝醫生
整形及矯形外科專科醫生 周蘇醫生
候補委員:整形及矯形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胡建智醫生
頜面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程正旭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
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四、五及六日
時間:上午九時正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劉懷烈醫生投考骨科專科醫生最後評核試(第68/92/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正選成員
主席:骨科醫院主任醫生 李錦聰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醫院主任醫生 João José Arrobas Cardoso das Neves醫生
骨科醫院主治醫生 陳惟蒨醫生
候補委員:骨科醫院主治醫生 萬漢明醫生
全外科醫院主治醫生 Orlando Frutuoso da Silva Vieira醫生
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會議室
日期: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十二月一日
時間:上午九時正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衛生局為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婦產科醫務顧問級別資格的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公布,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本局人事處。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駱一凡
第一委員:Rolando Ernesto Silveiro Gomes Martins
第二委員:黃鳳欣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本局人員編制醫院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眼科醫院主治醫生開考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uís Filipe Macedo de Almeida
第一委員:張朝然
第二委員:茅林瑜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大學預科課程中心主任林定碩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校外課程及特別計劃中心主任梁文慧碩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會計暨出納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及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會計暨出納部部長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學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核准儲存大學本身收入;
c)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d)根據適用規定,批准分期收取學費及退還學費;
e)檢查錢櫃(夾萬)內款項和存款,以及稽查會計組和出納組的記帳工作;
f)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g)批准簽發有關轄下員工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h)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i)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會計暨出納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二萬五千元)。 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j)批准支付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屬大學各行政及學術單位範圍內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二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之合法性;
k)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十九條的規定,經核實合法性、歸帳價值及獲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批准進行須從澳門大學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l)批准退還學費及學生保証金,每次最高金額為MOP$25,000.00(澳門幣二萬伍仟元);
m)為配合聘用人員的決定,進行相關的執行程序,尤指批准支付底薪及津貼。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根據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授予的有關權限,行政總監是澳門大學行政、財政和財產管理的執行負責人;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行政總監黎日隆碩士:
1.執行行政、財政及財產管理所需的下列權力:
a)監督各個行政單位,尤其總務部、會計暨出納部和電腦部;
b)協調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所指的部門與部門之間及該等部門與學術單位之間的行政事宜;
c)協調各學院秘書及行政人員的行政工作。
2.本授權亦包括一切必需的職權,以便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管理委員會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公函及文件;
b)核准貯存大學本身收入;
c)依法要求在政府總預算中預留給澳大的財政撥款;
d)核准以無償或有償方式使用澳門大學的設施及設備;
e)管理澳門大學的財產,監督其使用及保養。為整理及不斷更新動產和不動產的清單及其登記冊資料採取相關措施;
f)依法代表澳門大學簽訂合約;
g)核准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h)核准進行超時工作;
i)核准員工因公前往香港接受專業培訓,以及支付有關津貼;
j)依法要求到員工家中核實病況;
k)根據規章規定,指令員工前往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l)縮減獲批准就讀專業教育機構或專業培訓課程的行政人員的工作時間及予以豁免上班;
m)簽發澳門大學員工的工作證明書及有關機密文件的證明書;
n)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o)核准發還員工因首三十天缺勤被扣除的在職薪俸;
p)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的工程及服務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正)。如屬獲核准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約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准購置價值上限至MOP$30,000.00(澳門幣三萬元正)的財物;
q)核准每月不論金額的經常性開支,如公積金供款、電費、水費、石油氣費、清潔保安服務費、電訊費、管理費及其他同性質開支;
r)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十九條的規定,經核實合法性、歸帳價值及獲有權限實體批准的前提下,批准進行須從澳門大學預算項目範圍內支付的開支程序及結算。
3.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4.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5.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簽署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工商管理學院院理事會主席Prof. Robert Harold Terpstra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教育學院院理事會主席蘇肖好博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以及附屬應用學校的人員合約;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科技學院院長李怡平教授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院長Prof. Liu Bolong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學術單位的領導機關的職責為確保相關學術單位的管理及協調工作順利進行;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法學院院長Prof.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所領導學院的教師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及報告會,但代表澳門大學及官方性質外出參加這類活動者除外;
d)簽署轄下員工服務時間計算及結算證明書;
e)批准簽發學院員工及學生存檔資料的證明書,但機密資料除外;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轄下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g)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所領導學院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h)審查學院常備金及有關賬目;
i)代表澳大簽署學院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學術事務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學術事務部部長彭執中學士執行下列工作:
a)批准簽發學生存檔資料的証明書,但機密性資料除外;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d)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e)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學術事務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二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f)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大學各部門主管在職能上係隸屬管理委員會及第五十五條規定電腦部的職責,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三十九條的規定;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電腦部部長譚耀國博士執行下列工作:
a)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卷宗所需的本地公函及文件;
b)根據法律規定,批准轄下員工享受年假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批准轄下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d)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核准轄下員工在本澳及香港接受涉及支付費用及津貼的專業培訓;
e)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屬電腦部範圍的工程、服務及購置財物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25,000.00(澳門幣貳萬五千元)。如屬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實所批准費用的合法性;
f)根據法律規定,批准維持互聯網連接服務及支付有關費用;
g)根據法律適用規定,批准訂立澳大電腦硬件及軟件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合同;
h)根據法律適用規定及為確保轄下部門具備所需人員履行職責,批准按提供服務制度訂立少於六個月的工作合同。
2.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3.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4.由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Liu Bolong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校長的權限為監督澳門大學的整體管理工作;
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校長姚偉彬教授:
1.履行下列職責:
a)監督學術事務部、圖書館、出版中心及公關部的工作;
b)核准員工的無薪假、年假和因工作需要而將年假轉至翌年享受的要求,以及解釋員工的缺勤;
c)核准員工外出參加研討會、講座及報告會,以及支付有關津貼;
d)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的工程及服務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正)。如屬獲核准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約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准購置價值上限至MOP$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的財物。
2.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3.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簽署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代副校長:劉伯龍
行政總監:黎日隆
鑑於有需要將決定權力分散,以確保更迅速地作出有關的工作決定;
考慮到十二月六日第470/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副校長的職責為輔助校長執行其職務;
1.澳門大學管理委員會行使《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授權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教授執行下列工作:
a)負責進行學術性監督及協調各研究中心的工作;
b)協調澳大與國際性院校及外國院校的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c)處理有關澳大參與所屬組織/機構活動的事宜;
d)核准員工外出參加學術研究活動,如研討會、講座及報告會,以及支付有關津貼;
e)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的工程及服務所需的費用,上限至MOP$50,000.00(澳門幣五萬元正)。如屬獲核准免除招標、書面諮詢或訂立書面合約的情況,其上限則為上述金額的一半。核准購置價值上限至MOP$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的財物;
f)核准經教務委員會的常設研究委員會通過的研究經費。
2.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3.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至本決議簽署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管理委員會:
校長:姚偉彬
代副校長:劉伯龍
行政總監:黎日隆
為遵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撥給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理工學院公佈在二零零零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高濠輝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體育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第三季度的資助表: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顧問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