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承建商黃國威,簽訂“檢察院新大樓—— 保安系統”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大益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檢察院新辦事處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Judas Ung簽訂“立法會修繕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