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de constituição celebrado em dois de Junho de dois mil,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folhas um a sete verso (Doc. número um),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Sociedade de Beneficiência Tin Iau Tong", em chinês《澳門天祐堂》, com sede em Macau, na Travessa do Meio, número dois, e no Pátio do Poeta números seis a oito, cujo teor parcial é o seguinte: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大廟腳巷三號及大堂新圍六至八號。
本堂乃純慈善之非牟利團體,宗旨乃秉承創辦人的意願及集社會熱心人士之力量,修建或重建天祐堂佛堂,使該佛堂得以重新向公眾開放,以及為社會上有需要之人士作出貢獻和提供各類人道援助及服務。
凡願意遵守本堂會章及熱心參與本堂服務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得成為會員。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五或七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Está conforme.
Na parte omitida não há nada que amplie ou restrinja o que se transcrev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vinte e três,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uzentos e oitenta e trê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artigo quarto b)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四條 澳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會員大會:
b)澳門文化教育交流協會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cinco do dia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本會定名為“中華佛教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udismo da China”,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Budhism of China”(以下稱為本會)。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大豐廣場翠豐閣十五樓。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護持三寶,推廣佛陀慈悲與智慧的精神,包括慈善、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院、精舍、佛塔、禪修中心、閉關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佛教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發放助學金、研究金、創業及教育貸款;
七、編輯、贊助、捐贈、印刷佛法與心靈方面書籍與會訊;
八、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
另外,創辦人亦同復興中華佛教總會之三人:孫春華士,陳履安先生,陳宇廷先生。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教育或文化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對教育或文化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入會須經三分之二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記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員選出 三人、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各一人,由 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理事會下設執行長,副執行長及職員數名負責推動日常會務。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aos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O Administrador,
Sio Ng K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Tam Kam Kong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Lio Kuok Keong
O Administrador,
Júlio Ceirão
O Administrador,
Cheong Chi-Sa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Chun-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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