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Otis Elevator Cia. Hong Kong Limitada”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升降機及電梯保養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劉雅防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委員。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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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