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助理專員陳錫豪反貪局局長的權限,以及許可反貪局人員休假及缺勤的權限。
二、授予助理專員杜慧芳行政申訴局局長的權限,以及許可行政申訴局人員休假及缺勤的權限。
三、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張裕
廉政專員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何鈺珊碩士,以便在本公署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代表廉政公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四)准許散位合同人員職級之職階變更;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七)准許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准許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
(十)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作出載於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廉政公署內每月運作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三)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四)准許金額最高達五千元澳門幣的招待費;
(十五)簽署屬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六)以廉政公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七)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行使在此授予的權限所從事的行為中,得進行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的權力下制定。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本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
五、本辦公室主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日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張裕
茲通知本署透過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八缺,有關專業面試名單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二十樓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十月五日於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
局長 高展鵬
為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茲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只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張貼於板樟堂街一號一樓新聞局行政暨財政組: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司法事務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顧問翻譯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升試之開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准考人: 分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司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彭博成
按照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二日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獸醫三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者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報名申請表。
開考的有效期至所述職位被填補為止。
2.投考條件
2.1.報考者: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具有獸醫學學士學位者,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均可報考。
2.2.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者: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件;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者: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的證明文件;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和公職及職級的年資,以及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倘b)及c)項文件已存放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上述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聲明該事實。
3.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及附於第65/GM/99號批示的格式七印件(印務局專印),在規定期限內,於辦公時間遞交至新馬路163號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一樓行政處。
4.職務性質
載於高級技術專業組別的獸醫負責在技術或專業的方法和程序上,執行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在其他職務方面,獸醫為醫治或預防動物疾病而進行檢查、診斷、處方、治療或外科手術;檢驗源自動物的產品;檢查患病的動物、診斷疾病的性質;注射血清及疫苗,以預防危險的疾病如霍亂、狂犬症等等,並採取措施以免這些疾病傳染其他動物或人類和根除動物傳染病。檢驗擬運往屠宰場的動物,檢查屠宰的地點和處理那些源自動物的食品或將之加工的場所,採取措施以保證必需的衛生條件,同時檢驗供居民食用且源自動物的食品,確保符合食用的條件。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獸醫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6.甄選方法
甄選將以最多三小時的知識筆試進行,輔以審查履歷及專業面試,並以下列方式評核: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30%;
c)專業面試——20%。
筆試滿分為十分,倘報考者得分低於五分,則未能進入第二階段並視為被淘汰。
7.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的範圍如下:
專業方面
A)獸醫檢驗:
檢驗肉類、禽鳥、漁獲、蛋類、牛奶及源自動物的產品。
B)獸醫學的公共衛生:
對下列業務的發牌事宜進行有關公共衛生方面的檢驗:出售、配製、加工、包裝及銷售源自動植物且易變壞的產品。
C)動物產品的技術:
處理及保存肉類、禽鳥、漁獲、牛奶及其他產品的方法。
D)動物衛生:
影響公共衛生、會傳染人類的疾病的分類;其來源;有關留檢、動物臨床診斷及邊境傳染病預防措施的要件的知識。
E)國際及本地的專門法例:
世界貿易組織;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範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的活動;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標籤法;
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
動物衛生國際代碼;
傳染病目錄代碼。
F)一般法例: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和第86/89/M號法令,以及其後的修改內容;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其後的修改內容;
第24/88/M號法律、第26/88/M號法律以及第11/93/M號法律(自治機構法例);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的市政部門組織架構。
報考者在筆試期間,可使用與上述事宜有關的法規作查閱資料。
8.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代市政副局長 姍桃絲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關施敏
衛生監督部高級技術員 黃家祥
候補委員:培訓處處長 郭小麗
衛生監督部獸醫 胡木枝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按照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以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四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一般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報考者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報名申請表,而開考的有效期至所述職位被填補為止。
2.投考條件:
2.1.報考者:
凡符合《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規定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具有下列範疇的學士學位者,不論與公職有否聯繫,均可報考:
企業管理;
經濟、會計及財務;
語文/語言;
社會及人文科學。
2.2.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者: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件;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的證明文件;
c)履歷。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者: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的證明文件;
c)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和公職及職級的年資,以及工作評核等;
d)履歷。
報考人如屬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倘b)及c)項文件已存放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上述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聲明該事實。
3.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及附於第65/GM/99號批示的格式七印件(印務局專印),在規定期限的辦公時間內遞交至新馬路163號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一樓行政處。
4.職務性質:
高級技術員需具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能和基本培訓,以便在技術或專業的方法和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地執行諮詢、調查、研究、計劃和配合的職務。草擬在其專業範圍內的意見及進行技術性研究,作為決定的依據;參與會議,以便分析草案或計劃;構思、撰寫及實行計劃;以研究及處理資料為基礎提出解決的建議,同時能管理及協調其他工作。
5.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30點。
6.甄選方法:
甄選將以最多三小時的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審查履歷及專業面試,並以下列方式評核:
第一階段
a)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
b)履歷分析——20%;
c)專業面試——30%。
筆試滿分為十分,倘報考者得分低於五分,則未能進入第二階段並視為被淘汰。
7.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的範圍如下:
公職法律制度: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和第86/89/M號法令,以及其後的修改內容;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其後的修改內容;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通過的市政廳財政制度;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
自治機構法例:
——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25/88/M號法律及第26/88/M號法律以及其後的修改內容;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政府公報》的市政部門組織架構;
典試委員會指定的題目。
報考者在筆試期間,可使用與上述事宜有關的法規作查閱資料。
8.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臨時澳門市政局副主席 劉仕堯
正選委員:交通暨運輸部部長 賈靖龍
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關施敏
候補委員:組織暨工作程序處處長 黃寶儀
行政處代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遵照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九條第六款及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現公佈關於治安警察局警員梁樹森,編號142951,亦即紀律程序之嫌疑人,因下落不明,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作的處罰批示如下:
在當前對嫌疑人,治安警察局警員梁樹森,編號142951,提起的紀律程序中,足以證明他由本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八日缺勤,又沒有作出任何可證明他正當缺勤的合理解釋,因而構成了超過5天連續不斷的不正當缺勤,目前他仍然處於此狀況。
嫌疑人獲依法通知受到起訴,但沒有在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給予的限期內遞交其答辯書。
經完成向警隊紀律委員會及澳門保安部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諮詢意見的法定程序後,此兩委員會均一致宣布應對嫌疑人處以撤職處分。
他被起訴的有關事實,證據確鑿,並構成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二款a)項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載的義務。
因證實了嫌疑人自我造成處於遠遠超過通則所載的連續5天不正當缺勤狀況,此狀況成為了開除處分的前提,因此,按照《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i)項及第二百四十條c)項規定,並行使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本人的權限,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IV第二款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本人對該警員處以撤職處分。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並以第42/GM/99號批示重新公布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布,全科醫務顧問級別資格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度明
第一正選委員:周志雄
第二正選委員:陳艷群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布,普通外科醫院醫生職程醫務顧問級別取得試的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804至第7805頁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Rui Manuel da Mota Furtado
委員:António Luazes da Silva Martins
João Manuel Barata Frexes
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布,衛生局編制護理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護士長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前技術學校大樓一樓衛生局人事處,該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Ana Maria Chao
第一委員:Carlos Maria de Oliveira
第二委員:Choi Mio Iong Alves
按照公佈於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六月七日第3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關於教育廳、教育研究暨資源廳、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以及教育活動中心,除文件資訊暨公共關係中心外之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蘇朝暉學士:
一)授予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 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c)、e)、g)、h)、i)和l)項屬本人之權限;並
二)轉授予按照第3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尤其是:
(一)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運作之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之公幹情況為限;
(五)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准許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之該等活動;
(六)准許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八)准許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十一)准許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之學生以選讀科目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之最後評核考試;
(十二)對於學生及家長就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機關作出之決定聲明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十三)准許教師在教學活動暫停期內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只要該教師所在學校之領導無反對意見,且教師本人書面保證於下一個學期開學前返回澳門。
二、本人將關於青年廳和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之下列權限,授予或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鈺珊學士:
一)授予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c)、e)、g)、h)、i)和l)項屬本人之權限;
二)轉授予按照第3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權限,尤其是:
(一)批給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准許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運作之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之公幹情況為限;
(五)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准許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之該等活動;
(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之開支表章節中之撥款承擔之、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七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准許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之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之文書;
(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三千元之交際費用。
三、本人還將按照第3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本人獲轉授予之關於教育暨青年局所有組織之附屬單位之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何鈺珊學士,尤其是: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准許臨時委任、續任和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准許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之職級內之職階變更,以及准許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制度聘任之人員在職級內之職階變更;
五)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
七)簽署計算與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八)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之在職薪俸;
九)按照法律規定,准許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之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准許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一)准許人員、物料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二)准許部門運作所必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之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三)准許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之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四、追認教育暨青年局兩位副局長之前作出之行為,只要有關行為係按照上數款規定而作出。
五、對於因行使現授予與轉授予之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政府公報》第二組之一月十一日第1/GDS/99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零年度第二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年九月二十日教育青年局--局長 韋思理
旅遊局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陳瑞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推廣廳廳長 謝慶茜
委員:宣傳暨製作處處長 Alice Maria Silveiro Gomes Martins Coelho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何仲儀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填補社會工作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 組別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六缺,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 考的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其招考通告已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副刊內。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Maria Amélia Monteiro Rodrigues
委員:曾慶遠
候補委員:Maria Teresa P. A. Chaves Almeida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水手十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內公布以考試、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郭光華
委員:處長 唐煥陽
海事部副主管 林振球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資訊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資訊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鄭華山 8.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九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鴻傑
委員:林國揚
湯仕文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只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而設的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之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António Viseu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委員會公佈二零零零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 批示日期 | 獲配金額 | 目的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7/3/2000 | MOP 6,500.00 | 植物畫比賽 |
勞工子弟學校 | 7/3/2000 | MOP 500.00 | 紀念品 |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吳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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