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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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三)項和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賈迪達建築師及陳炳華建築師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工程設計書」制作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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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三)項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柏誠(亞洲)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第三道連接物可行性研究」制作合同。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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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34/SATOP/96號批示,對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229平方米,位於澳門竹仔室斜巷,其上建有12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根據該合同,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四層高的獨立平房,其總利用期限由上指批示公佈當日起計為期十八個月。因不能依期完成,透過本人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將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

不能依期完成,是鑑於在該地點進行施工前的地形圖測繪時,發現土地面積和邊界與附於第34/SATOP/96號批示的已公佈地籍圖所載有些微不同,為此需進行更正。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更正受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34/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以便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發出的第2010/89號地籍圖,將標的土地的登記面積改為235平方米。

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