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一日第18/98/M號法令附載的《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薛凱絲學士要求,二零零零年九月十五日起免除其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職務。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