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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第1176(1998)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所有有關決議,特別是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號決議,
注意到1998年6月2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566),
決定安哥拉當前的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要求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無條件充分履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2.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決定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措施應於1998年7月1日美國東部日光節約時間零時1分生效,不再另行通知,除非安全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決定,安盟已充分履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所有義務;
3.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20(b)段的規定,請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1998年8月7日以前就各國為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和12段所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4.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21段的規定,請會員國至遲於1998年7月22日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各國為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和12段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的資料;
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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