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5/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第1173(1998)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173號決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的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決議,

重申堅決承諾維護安哥拉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深表關切和平進程的關鍵局勢,這是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沒有履行《和平協定》(S/22609,附件)、《盧薩卡議定書》(S/1994/1441,附件)、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及1998年5月15日秘書長特別代表提交聯合委員會關於在199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盧薩卡議定書》餘下任務的計劃所規定的義務的結果,

回顧其主席1998年5月22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8/14),

確認團結與民族和解政府(團結政府)已採取步驟履行上述計劃所規定的義務,停止在國家控制的新聞媒介傳播敵對宣傳和減少安哥拉國家警察濫用權力的事件,

注意到聯合國安哥拉觀察團(聯安觀察團)1998年6月2日就繼續存在安盟尚未遣散的部隊的問題發表的聲明(S/1998/503,附件),

A

1. 譴責安盟並認為其領袖對其沒有充分執行《盧薩卡議定書》、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127(1997)號決議及秘書長的特別代表提交聯合委員會的計劃所載的義務負有責任;

2. 要求安盟無條件充分進行合作,將國家行政立即擴展至全國各地,特別包括安杜洛、白倫多、蒙戈和芽里亞,並停止旨在扭轉該進程的任何企圖;

3. 再度要求安盟完成其非軍事化並停止恢復其軍事能力的任何企圖;

4. 又要求安盟在核查其非軍事化方面與聯安觀察團充分合作;

5. 進一步要求安盟停止其成員對聯安觀察團人員、國際工作人員、團結政府當局、包括警察和民警的任何攻擊;

6. 敦促團結政府繼續避免採取可能破壞國家行政正常化進程的任何行動,包括過分使用武力,鼓勵團結政府根據《盧薩卡議定書》的規定,在國家行政範圍內的區域酌情任用安盟的人員,又鼓勵團結政府將有助於和平進程圓滿結束的和平行動視為優先事項;

7. 又呼籲團結政府和特別是安盟避免可能導致戰火重燃或破壞和平進程的任何行動;

8. 強調加強法治的重要性,包括充分保護國土全境的所有安哥拉公民;

9. 呼籲團結政府和特別是安盟無條件保證所有聯合國和國際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10. 請秘書長立即重新部署聯安觀察人員,視情況需要支持和促進將國家行政擴展至全國領土,特別包括安杜洛、白倫多、蒙戈和芽里亞,並呼籲安盟在這方面充分合作;

B

回顧第1127(1997)號決議第9段,

確定安哥拉當前的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1. 決定所有境內存放安盟組織或依照第1127(1997)號決議第11段指定的安盟高級官員或其直系成年親屬的資金或金融資源,包括其財產衍生的或產生的任何資金的國家,除安哥拉外,都應要求其境內持有這種資金和金融資源的人和實體凍結這種資金和金融資源,並確保這種資金和金融資源不直接或間接提供給或有利於安盟組織或依照第1127(1997)號決議第11段指定的安盟高級官員或其直系成年親屬;

12. 又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

(a) 防止在安哥拉國家行政達不到的地區同安盟領導人有任何正式聯繫,但團結政府、聯合國與《盧薩卡議定書》觀察國的代表除外;

(b) 禁止在其境內直接、間接從安哥拉進口未經團結政府原產地證制度管制的任何鑽石;

(c) 經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將該委員會通過的準則通知所有會員國,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安哥拉國家行政達不到的地區的人或實體出售或供應採礦設備或採礦服務;

(d) 經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將該委員會通過的準則通知所有會員國,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安哥拉國家行政達不到的地區的人或實體出售或供應機動車輛或水運工具或其零件或陸運或水運服務。

13. 還決定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可以逐案核准按照無異議程序並為了經核實的醫療和人道主義目的而豁免上文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措施;

14. 決定上文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措施應於1998年6月25日美國東部日光節約時間零時1分生效,不再另行通知,除非安全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決定安盟已於1998年6月23日前完全履行本決議第2段規定的所有義務;

15. 表示如果秘書長任何時候提出報告表示安盟已完全履行其一切有關義務,安理會願意審查上文第11和第12段以及第1127(1997)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並終止這些措施;

16. 又表示如果安盟不完全履行《和平協定》、《盧薩卡議定書》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規定的義務,它準備考慮規定更多的措施;

17. 要求所有國家以及所有國際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毋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8. 又要求所有國家嚴格執行第864(1993)號決議第19、第20和第21段以及第1127(1997)號決議第4段所規定的措施,並遵守第1127(1997)號決議第6段;

19. 請團結政府指明安哥拉國家行政尚未達到的地區,並將其通知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20. 請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a) 迅速擬定本決議上文第11和第12段的執行準則,並審議進一步加強安全理事會前此各項決議採取的措施的效力的方式和方法;

(b) 至遲在1998年7月31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說明各國採取行動執行上文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措施的情況。

21. 請會員國至遲在1998年7月15日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本國為執行上文第11和第12段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的資料;

22. 又請掌握任何違反本決議各項規定的情事的資料的會員國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這些資料,以分發給各會員國;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安哥拉境內未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地區清單

序號 地區 總數
Bie 3 13 16
Cunene   1 1
Huambo 2 5 7
Kuando-Kubango   3 3
Lunda-Norte      
Malange   16 16
Moxico 1 18 19
Uige   6 6
TOTAL 6 62 68

BIE 省

序號 地區
1 Andulo Cassumbe
2 Cuemba Chivaulo
3 Nharea Umpulo
4   Ringoma
5   Luendo
6   Sachinemuna
7   Gamba
8   Dando
9   Calussinga
10   Munhango
11   Lubia
12   Caleie
13   Belo Horizonte

K. KUBANGO 省

序號 地區
1   Longa
2   Luiana
3   Luengue

MALANGE 省

序號 地區
1   Dumba-Kabango
2   Quitapa
3   Tala-Mungongo
4   Bembo
5   Caribo
6   Culamagia
7   Bange-Angola
8   Milando
9   Capunga
10   Cunga-Palanga
11   Dombo
12   Quibango
13   Rimba
14   Bangala
15   Moma
16   Sautar

CUNENE 省

序號 地區

1

 

Cubati-Cachueca

HUAMBO 省

序號 地區
1 Sailundo Bimbe
2 Mungo Hungue-Calulo
3   Lungue
4   Luvemba
5   Cambuengo

MOXICO 省

序號 地區
1

Cagamba

Lovua
2   Mussuma
3   Sessa
4   Cachipoque
5   Cangombe
6   Casoamba
7   Muie
8   Caianda
9   Ninda
10   Chiume
11   Lutembo
12   Glambe
13   Tempue
14   Luvuei
15   Candundo
16   Macondo
17   Sandando
18   Muangaí

UIGE 省

序號 地區
1   Massau
2   Macola
3   Cuilo-Camboso
4   Alto-Zaza
5   Cuango
6   Ico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