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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9/2000

刊登日期:

2000.7.19

版數:

4330

  • 命令公布第1160(1998)號決議,該決議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內容是有關南斯拉夫的情況。
相關法規 :
  • 第13/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布第1160(1998)號決議,該決議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內容是有關南斯拉夫的情況。
  • 第3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通過的關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1160(1998)號決議的第1367(200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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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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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的第1160(1998)號關於南斯拉夫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160號決議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贊賞地注意到法國、德國、意大利、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絡小組)外交部長1998年3月9日和25日的聲明(S/1998/223和S/1998/272),其中提議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包括科索沃在內,實施全面軍火禁運,

    歡迎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常設理事會特別會議1998年3月11日的決定(S/1998/246),

    譴責塞爾維亞警察部隊對科索沃平民與和平示威者使用過分的武力,以及科索沃解放軍或任何其他團體或個人的一切恐怖主義行為,和對科索沃恐怖主義活動的一切外來支助,包括資金、軍火和訓練,

    注意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總統1998年3月18日關於科索沃和梅托希亞政治進程的宣言(S/1998/250),

    又注意到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亞族高級代表明確承諾不使用暴力,

    注意到在實施聯絡小組1998年3月9日的聲明所指出的行動方面有些進展,但強調需要更多進展,

    申明全體會員國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呼籲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立即採取進一步的必要步驟,通過對話實現科索沃問題的政治解決,並實施聯絡小組1998年3月9日和25日的聲明所指出的行動;

    2. 又呼籲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族領導人譴責一切恐怖主義行動,並強調科索沃所有阿爾巴尼亞人族裔都應只用和平手段爭取他們的目標;

    3. 着重指出擊敗科索沃境內的暴力和恐怖主義的方法是由貝爾格萊德當局向科索沃的阿爾巴尼亞族裔提供一個真正的政治進程;

    4. 呼籲貝爾格萊德當局和科索沃阿爾巴尼亞族領導人在不預設條件的情況下就政治地位問題緊急進行有意義的對話,並注意到聯絡小組準備促進這一對話;

    5. 在不預斷對話結果的情況下,同意聯絡小組1998年3月9日和25日聲明內的提議,即解決科索沃問題的原則應當基於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領土完整,並且應符合歐安組織的標準,包括1975年《赫爾辛基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後文件》所列的標準和《聯合國憲章》,這一解決辦法也必須考慮到科索沃族阿爾巴尼亞人和所有科索沃居民的權利,並表示支持提高科索沃的地位,包括大大提高自治程度和有意義的自行管理;

    6. 歡迎於1998年3月23日就1996年《教育協定》的執行措施簽署了協議,呼籲當事各方確保按照商定的時間表毫不拖延地順利執行該協定,並表示準備,如果任一當事方阻撓執行,就考慮採取措施;

    7. 表示支持歐安組織為和平解決科索沃危機而作出的努力,包括派遣當值主席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問題個人代表兼歐洲聯盟的特別代表前往訪問和歐安組織長期特派團的回返;

    8. 決定所有國家為了促成科索沃的和平與穩定,應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上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和飛機,向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包括科索沃在內,出售或供應任何類型的軍火和有關物資,諸如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及上述項目的備件,並應防止向當地的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武裝和訓練;

    9. 決定依照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a) 請所有國家提供資料,說明它們為有效執行本決議實施的禁令而採取的行動;

    (b) 審議任何國家提請它注意的關於違反本決議實施的禁令的任何資料,並建議適當對策;

    (c) 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它收到的關於指控違反本決議實施的禁令的資料;

    (d) 頒布必要準則,以促進本決議實施的禁令的執行;

    (e) 審查根據下文第12段提交的報告。

    10. 呼籲所有國家、所有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毋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本決議所定禁令生效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授予或規定的任何義務,並在這方面強調必須繼續執行1996年6月14日在佛羅倫薩簽署的《分區域軍備控制協定》;

    11. 請秘書長向上文第9段所設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在秘書處內作出必要安排;

    12. 請各國在本決議通過的30天內向上文第9段所設委員會報告本國為執行本決議實施的禁令而採取的步驟;

    13. 請歐安組織隨時向秘書長通報科索沃局勢以及該組織在這方面採取的措施;

    14. 請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情況,並至遲於本決議通過後30天及在其後每30天報告科索沃局勢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15. 還請秘書長與適當區域組織協商,在他的第一次報告中就設立全面機制來監測本決議實施的禁令的執行情況提出建議,並呼籲所有國家、尤其是各鄰國在這方面給予充分合作;

    16. 決定根據秘書長的報告審查局勢,報告中將考慮到特別是聯絡小組、歐安組織和歐洲聯盟對情況的評估,又決定在接到秘書長的評估說,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政府同聯絡小組開展建設性合作,已經做到下列各點時,重新考慮本決議實施的禁令,包括撤銷禁令的行動:

    (a) 按照上文第4段開始進行實質性對話,包括吸收外部代表參加,除非未能這樣做的原因並非由於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或塞爾維亞當局所採取的立場;

    (b) 撤回特警隊並停止安全部隊影響到平民的行動;

    (c) 允許人道主義組織以及聯絡小組和其他使館的代表進入科索沃;

    (d) 接待歐安組織當值主席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問題個人代表的來訪,其使命將包括解決科索沃問題這樣一項新的具體任務,以及歐安組織長期特派團的返回;

    (e) 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訪問科索沃提供便利。

    17. 促請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決議所設國際法庭檢察官辦公室開始收集有關可能在其管轄範圍內的科索沃暴力事件的資料,並注意到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當局有責任同法庭合作,聯絡小組各國並將向法庭提供其所掌握的經核證的有關資料;

    18. 申明在解決科索沃嚴重的政治和人權問題方面取得具體進展,將可改善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的國際地位及其國際關係正常化和充分參加國際機構的前景;

    19. 強調在和平解決科索沃局勢方面如不能取得建設性進展將導致考慮採取其他措施;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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