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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通過的第918(1994)號關於延長及調整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的任務期限以及有關對盧旺達的軍火禁運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盧旺達局勢的所有決議,特別是成立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的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872(1993)號決議,延長援助團任務期限至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第909(1994)號決議,以及調整援助團的任務規定的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912(1994)號決議,
回顧安全理事會主席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的聲明,
審議了秘書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的報告,
重申其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關於聯合國行動安全的第868(1993)號決議,
強烈譴責盧旺達境內目前發生的暴亂,特別是譴責在盧旺達境內發生大量殘殺平民,以及武裝個人在國內一直橫行並繼續橫行而不受懲罰的情況,
強調《阿魯沙和平協定》對和平解決盧旺達境內衝突的重要性,以及所有各方必須再次承諾充分執行這項協定,
贊揚非洲統一組織及其機關和坦桑尼亞調解人努力提供外交、政治和人道主義支助,以期執行安理會的有關決議,
深為關切盧旺達局勢已造成成千上萬的無辜平民、包括婦女與兒童的死亡,盧旺達極大比例的人口在國內流離失所,以及難民大批湧向鄰國,構成巨大的人道主義危機,
對不斷傳來的盧旺達境內發生有計劃、普遍、公然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其他侵犯生命和財產權利的報告,再次表示震驚,
在這方面回顧屠殺一個種族集團的成員以圖將該集團整個或部分消滅,構成根據國際法應受懲罰的罪行,
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特別是通過大眾媒體,進行任何煽動暴亂或種族仇恨的行為,
又回顧安理會曾請秘書長收集有關造成盧旺達和布隆迪兩位總統死難悲慘事件的罪責的資料;
進一步回顧安理會曾請秘書長建議如何調查衝突期間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報告,
強調迫切需要採取協調的國際行動,以減輕盧旺達人民的苦難,並協助恢復盧旺達境內的和平,在這方面,欣見聯合國與非統組織以及該區域各國、特別是阿魯沙和平進程的調解人合作,
重申承諾維護盧旺達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認識到盧旺達人民負有民族和解與本國重建的根本責任,
深感不安的是衝突造成人民巨大的苦難,並憂慮盧旺達局勢的延續對區域內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敵對行為,同意停火,並終止席捲盧旺達的盲目暴亂和殺戮;
2. 歡迎秘書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的報告(S/1994/565),
3. 決定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擴大第912(1994)號決議規定的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的任務,包括下列新增的職責:
(a) 促進盧旺達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面臨危險的平民的安全和保障,包括在可行時設立和維持人道主義安全區;
(b) 對救濟品的分發工作和人道主義救濟行動提供安全和支助;
4. 認識到援助團可能必須採取自衛行動,以對抗個人或團體對被保護地點和人民、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或人道主義救濟物質的運送和分發工具的威脅;
5. 為此核准將援助團部隊人數增至5500人;
6. 請秘書長按照其報告中的建議,第一階段立即將目前在內羅畢的援助團軍事觀察員重新部署到盧旺達,並將目前在盧旺達的機械化步兵營的人員裝備達到全部建制;
7. 又請秘書長就援助團下一階段的部署情況盡快提出報告,其中除其他外報告各當事方的合作情況,達成停火的進展情況,現有的資源以及擬議的任務期限,供安理會進一步審議和視需要採取行動;
8. 鼓勵秘書長加緊努力,與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合作,從會員國調用所需人員,以便能迅速開始部署增編的援助團;
9. 請各會員國迅速響應秘書長關於供應所需資源的要求,包括後勤支助能力,以便迅速部署援助團增編的部隊人員及向援助團提供實地支援;
10. 強烈促請盧旺達境內各方與援助團充分合作執行其任務,特別是保證其行動自由和確保能順利無阻地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並進一步要求它們將基加利機場當做是援助團控制下的中立區對待;
11. 要求盧旺達各當事方嚴格尊重聯合國及其他在盧旺達服務的組織的人員和房地,並避免對從事人道主義和維持和平工作的人員進行任何恐嚇或暴力行為;
12. 贊揚已經提供人道主義及其它援助的國家、聯合國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的努力,鼓勵他們繼續提供並增加這種援助,並敦促其他方面提供這種援助;
確定盧旺達局勢對區域內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3. 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旗幟的船隻或飛機向盧旺達出售或供應任何種類的軍火和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警察準軍事裝備;
14. 還決定依照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安全理事會的一個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從事下列工作,向安理會報告其工作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a)向所有國家索取資料,說明它們採取何種行動有效執行上文第13段規定的禁運;
(b)審議各國提請安理會注意的關於違反禁運情況的資料,並在這方面向安理會建議提高禁運實效的方法;
(c)建議適當的措施,以對付違反上文第13段規定的禁運的情事,並定期向秘書長提供資料,以便分發給會員國;
15. 籲請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國際組織,雖有本決議通過日期之前生效的任何國際協定或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存在,仍應嚴格按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
16. 決定上文第13段和第15段內的規定不適用於聯合國盧旺達援助團和聯合國烏干達——盧旺達觀察團的有關活動;
17. 請秘書長向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內作出必要安排;
18. 請秘書長就衝突期間盧旺達境內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調查情況,盡速提出一份報告;
19. 請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與非洲統一組織和該區域各國協調,繼續努力在《阿魯沙和平協定》的框架內尋求盧旺達境內局勢的政治解決;
20. 決定繼續經常審查盧旺達局勢,並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五周內提出進一步報告,其中包括人道主義情況,並在援助團目前任務期限屆滿以前,適時再提出一份報告;
21.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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