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通過的第864(1993)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以及有關對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UNITA)的制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864號決議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第696(1991)號、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747(1992)號、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第785(1992)號、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第793(1992)號、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804(1993)號、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第811(1993)號、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第823(1993)號、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第834(1993)號和七月十五日第851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和十四日的報告,

表示嚴重關切政治和軍事局勢繼續惡化,並震驚地注意到本已嚴重的人道主義狀況進一步惡化,

深切關注雖有安理會的歷次決議,並經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作出努力,和平談判仍然停頓,停火仍未實現,

欣見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安哥拉和平進程三個觀察國葡萄牙、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在里斯本發表的聯合聲明,

為此目的,還欣見並支援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為盡早通過談判解決安哥拉危機所作的努力,並強調安理會對此的重視,

又欣見非洲統一組織南部非洲問題特設委員會和各鄰國元首為促進安哥拉和平進程的恢復所作的努力,

強調極須聯合國繼續有效駐留安哥拉,以期促進和平進程,並推動《安哥拉和平協定》的實施,

重申承諾維護安哥拉的統一和領土完整,

A

1. 歡迎秘書長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和十四日的進一步的報告,並決定將聯合國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團的現行任務期限延長三個月,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2. 重申如果和平進程有重大進展,安理會準備考慮在本決議核准的任務期限內隨時根據秘書長的建議,迅速採取行動,大量增派聯合國人員駐留安哥拉;

3. 重申核查團和特別代表的斡旋及調解功能的重要性,其目的在於恢復停火及重建和平進程,以期充分執行《和平協定》;

4. 欣悉安哥拉政府繼續希望按照《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達成衝突的和平解決;

5. 重申承認安哥拉政府的合法權利,並在這方面歡迎向安哥拉政府提供援助,支援民主進程;

6. 再次重申要求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無保留地接受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民主選舉的結果,同時全面遵守《和平協定》;

7. 譴責安盟繼續採取軍事行動,以致加劇安哥拉平民的痛苦,傷害安哥拉的經濟,並再次要求安盟立即停止此種行動;

8. 還譴責安盟一再企圖奪取更多的領土,且未將其部隊撤離它在恢復敵對行動後所佔領的地點,再次要求安盟立即撤離,並立即同意將其部隊撤回聯合國所監測的地區,作為在充分執行《和平協定》之前的一個過渡措施;

9. 重申這種佔領嚴重違反《和平協定》,與通過協議與和解實現和平的目標相悖;

10. 再次強調根本需要在聯合國主持下立即重新開始和平會談,以期立即在全國各地實行停火,全面執行《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

11. 注意到安盟聲明準備恢復和平談判,並要求安盟照此採取行動;

12. 歡迎秘書長採取進一步步驟執行緊急人道主義援助計劃;

13. 強烈譴責安盟一再對努力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聯合國人員發動攻擊,並重申這種攻擊明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14. 注意到安盟聲明願意合作,保證人道主義援助物資順利無阻地運給所有的安哥拉人民,並要求安盟照此採取行動;

15. 重申呼籲雙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團人員以及參與人道主義救濟行動的人員的安全,並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的適用規則;

16. 要求安盟立即著手釋放所有被強行拘留的外國公民,避免採取任何可能損害外國財產的行動;

B

強烈譴責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以滿足安理會歷次決議中提出的要求,並認為安盟領導人應負責任;

決心確保其決議獲得遵守,《和平協定》獲得充分執行;

敦促所有國家避免向安盟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的援助、支援或鼓勵;

確定由於安盟的軍事行動,安哥拉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7. 決定下文第19至25段所載的規定應於本決議通過後第十天開始生效,除非秘書長通知安理會,已經實行有效停火,並已就執行《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達成協議;

18. 又決定,在秘書長提交上述報告後,如秘書長在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安盟破壞停火或停止積極參與執行《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則下文19至25段所載的規定應立刻生效;

19. 為了禁止向安盟出售或供應軍火和有關物資、提供軍事援助和石油及石油製品,還決定所有國家應防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不經安哥拉政府提交秘書長再由秘書長迅速通知聯合國會員國的名單上所指定的入境點,向安哥拉領土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和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石油和石油製品,不論這些物資是否原產於其境內;

20. 要求所有國家和國際組織,儘管根據在本決議通過日期之前所簽訂的任何國際協定或合同或所發給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曾經賦予或規定任何權利或義務,均嚴格按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

21. 呼籲各國對違反本決議規定各項措施的個人或實體起訴,並且予以適當懲處;

22. 決定按照其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安全理事會的一個委員會,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負責執行下列任務,並向安理會報告其工作情況及提出意見和建議:

(a) 審查按照下文第24段提出的報告;

(b)向所有國家索取關於這些國家所採行動的進一步資料,以期有效執行上文第19段規定的措施;

(c) 審議各國提請其注意的關於違反第19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針對此種資料建議適當措施;

(d) 向安全理事會定期提出報告,載列它所收到指控違反第19段規定措施的資料,並在可能情況下指明據報從事此種違規事件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船隻在內;

(e)頒布可能需要的準則,以促進第19段規定措施的執行;

23. 要求所有國家與上文第22段所設委員會充分合作執行其任務,包括提供該委員會根據本決議索取的資料;

24. 請所有國家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以前向秘書長報告它們為履行第19段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

25. 請秘書長向上文第22段所設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作出必要安排;

26. 表示準備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措施,特別包括對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採取貿易措施並限制安盟人員的旅行,除非秘書長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報告,已經實行有效停火,並已就全面執行《和平協定》和安全理事會各有關決議達成協議;

C

27. 還表示如果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已經實行有效停火並在全面執行《和平協定》和安理會各有關決議方面已經取得重大進展,安理會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各項措施;

28. 請秘書長在局勢許可時立即、但無論如何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再在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盡早向安理會報告安哥拉局勢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並提出他對聯合國在和平進程中的進一步作用的建議,同時將事態發展隨時通知安理會;

2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