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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的第788(1992)號關於利比里亞的情況以及對該國進行軍火和軍用物資禁運的決定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全理事會主席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九二年五月七日代表安理會就利比里亞局勢發表的聲明,
重申安理會相信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定》為和平解決利比里亞衝突提供了儘可能最好的框架,因其創造了在利比里亞舉行自由公正選舉的必要條件,
考慮到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在科托努舉行的常設調解委員會和西非國家共同體利比里亞問題五國委員會聯席會議的決定以及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利比里亞衝突問題九國監測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阿布賈發表的最後公報,
惋惜利比里亞衝突各方迄今設有遵守或執行各項協定,特別是《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定》,
確定利比里亞局勢的惡化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特別是對整個西非的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回顧《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規定,
注意到局勢的惡化妨礙創造有利於按照《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定》舉行自由和公平選舉的條件,
歡迎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繼續承諾並致力謀求利比里亞衝突的和平解決,
並歡迎非洲統一組織贊同和支援這些努力,
注意到,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要求聯合國派遣一個觀察員小組前往利比里亞核查和監測選舉進程,
注意到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在科托努請秘書長於必要時考慮派遣一個小組觀察交戰各方進入營地和解除武裝,
確認有必要增加對利比里亞的人道主義援助,
考慮到貝寧常駐聯合國代表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主席的信中以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名義提出的要求,
並考慮到利比里亞外交部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給主席的信,其中贊同貝寧常駐聯合國代表以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名義提出的要求,
深信尋求利比里亞衝突的和平、公正、持久解決辦法至關重要,
1. 贊揚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為恢復利比里亞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所作的努力;
2. 重申認為《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定》為利比里亞舉行自由公正選舉創造了必要條件,從而為和平解決利比里亞衝突提供了儘可能最好的框架,並要求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繼續努力協助這項《協定》的和平執行;
3. 譴責任何衝突方破壞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停火;
4. 譴責衝突一方繼續對在利比里亞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維持和平部隊進行武裝攻擊;
5. 要求衝突所有各方和所有有關方面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規定;
6. 並要求衝突所有各方遵守和執行停火與和平進程中的各項協定,包括《第四項亞穆蘇克羅協定》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利比里亞問題五國委員會非正式協商小組會議一九九二年四月七日在日內瓦發表、並經它們同意的最後公報,
7. 請秘書長緊急派遣一名特別代表前往利比里亞評估情況,並盡早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和任何建議;
8. 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為建立利比里亞的和平與穩定,所有各國應立即實施全面徹底的禁運,禁止向利比里亞運送任何武器和軍事裝備,直至安理會另作決定為止;
9. 又決定:在同一框架內,第8段所規定的禁運不適用於專供在利比里亞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維持和平部隊使用的武器和軍事裝備,但必須按照秘書長的報告進行可能必要的任何審查;
10. 要求所有國家遵守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為和平解決利比里亞衝突而規定的措施;
11. 要求各會員國在其與利比里亞衝突各方的關係上力行克制,不採取任何不利於和平進程的行動;
12. 贊揚各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和人道主義組織作出努力,向利比里亞境內的衝突受害者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在這方面重申支援增加人道主義援助;
13. 請秘書長盡早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14. 決定繼續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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