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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通過的第661(1990)號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之間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一九九零年八月二日第660(1990)號決議,
深為關切該決議沒有獲得執行,而伊拉克繼續入侵科威特,造成更多的人命損失和物質破壞,
決心終止伊拉克對科威特的入侵和佔領,並恢復科威特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
注意到科威特的合法政府表示願意遵守第660(1990)號決議,
銘記其根據《聯合國憲章》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責任,
肯定按照《憲章》第五十一條,為對抗伊拉克對科威特的武裝攻擊,有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
茲根據《憲章》第七章,
1. 確定伊拉克迄今未遵守第660(1990)號決議第2段的規定,並已篡奪了科威特合法政府的權力;
2. 因此決定採取下列措施,使伊拉克遵守第660(1990)號決議第2段,恢復科威特合法政府的權力;
3.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 阻止原產於伊拉克或科威特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出口的任何商品和產品輸入其境內;
(b) 阻止其國民或在其領土內進行任何活動去促進或意圖促進從伊拉克或科威特出口或轉運任何商品或產品,並阻止其國民或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在其領土內經營原產於伊拉克或科威特並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出口的任何商品或產品,特別包括阻止為這種活動或經營將任何資金轉往伊拉克或科威特;
(c) 阻止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將任何商品或產品,包括武器或任何其他軍事裝備,不論是否原產於其境內,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內的任何人員或團體,或給意圖在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內經營的企業或從伊拉克或科威特營運的企業的任何人員或團體,但不包括純為醫療目的的用品和在人道主義情況下提供的食物,並阻止其國民或在其領土內進行任何活動去促進或意圖促進這類商品或產品的出售或供應;
4. 決定所有國家不得向伊拉克政府或向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內的任何商業、工業或公用事業機構提供任何資金或任何其他財政或經濟資源,並應阻止其國民及其境內任何人員從其境內轉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這種資金或資源給該政府或任何前述機構,阻止將任何其他資金匯交伊拉克或科威特境內的人員或團體,但支付僅為純屬醫療或人道主義目的的款項及在人道主義情況下提供食物的款項除外;
5. 要求所有國家,包括非聯合國會員國,不論在本決議通過之日以前已簽訂任何合同或發給任何許可證,皆須嚴格按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
6. 決定按照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成立一個安全理事會的委員會,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執行下述任務,向安理會報告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a) 審查將由秘書長提出的關於本決議執行進展情況的報告;
(b) 向各國索取關於各國為有效執行本決議各項規定所採取行動的進一步資料;
7. 要求所有國家同該委員會充分合作以履行其任務,包括提供委員會為執行本決議所索取的資料;
8. 請秘書長向委員會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並為此目的在秘書處內作出必要安排;
9. 決定雖有本決議第4至8段的規定,本決議並不禁止向科威特合法政府提供援助,並要求所有國家:
(a) 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科威特合法政府及其機構的資產;
(b) 不承認佔領國建立的任何政權;
10. 請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執行本決議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的報告,首次報告應在三十天內提出;
11. 決定將本項目保留在安理會議程上,並繼續努力以期早日終止伊拉克的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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