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新口岸宋玉生廣場行政長官辦公大樓十四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關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下列的職位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文案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一缺。

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一般晉升有限制的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的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施明蕙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有關本局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公告上公佈的,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一般職程高級資訊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考試,其准考人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之准考人:分

胡桂林 8.01

根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向開考之機關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錦垣
正選委員:蘇樹平
候補委員:陳繼民

通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有關行政文員職程之三等文員特別開考的合格人員第三次分配任用的通告;而該特別開考的通告已刊載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政府公報》內:

職級:行政文員職程之三等文員

機關

填補空缺之數量
新聞局 1
臨時澳門市政局 1
財政局 2
經濟局 4
衛生局 1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1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1
政府船塢 1

總數

12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政府公報》所公布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按名次順序與擬填補職位數目相等的合格投考人,在收到上述法令第七十五條第三款所指通知日起計五日內,填妥獲發之表格,並交回行政暨公職局,申請填補上述空缺。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李麗如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茲公佈,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二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為身份證明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張貼在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中心四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

茲公佈,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資訊督導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為身份證明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張貼在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中心四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

茲公佈,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一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遞交報考表格之期限為二十日,為身份證明局之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通告,現張貼在議事亭前地十八至二十號中華商業中心四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 律 翻 譯 辦 公 室

公 告

法律翻譯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的以下空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 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律翻譯辦公室行政暨財政部以供查閱: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及
法律範疇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一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已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法律翻譯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沈振耀


臨 時 海 島 市 政 局

通 告

茲公佈,臨時海島市政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為填補本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事宜,其開考通告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別內,現張貼有關報考人之臨時名單於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臨時海島市政局大樓之大堂內,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陳日鴻又名陳國鴻


經 濟 局

商標登記的保護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莊綺雯 8.61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局長 艾衛立

委員:副局長 何浩然

副局長 楊寶儀

———

財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陳業長 7.9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馬錦生

委員: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鄧偉良

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溫瑞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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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五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Armando Maria da Graça;
鍾桂嫻;
楊秀龍;
Cláudia  Maria Drummond de Carvalho;
林慧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 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國宏

委員:科長 José Poupinho Chan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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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張祖強;
何敏儀;
毛志強。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 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楊寶儀

委員:廳長 容光亮

廳長 馬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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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之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Alberto Domingos Ley;
Luís Alberto dos Santos。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何燕梅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趙汝民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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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庫 活 動 組

二零零零年五月份總收支—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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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庫房本身收入中之澳門幣$503,070.90為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制訂:施利華
覆核: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林瑞雯
簽署: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暨 就 業 局

批 示

勞工暨就業局局長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五月十五日作出的第52/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職權,決定:

1.將就業廳及職業培訓中心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本局副局長林美美學士,尤其是:

1.1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及審計署之文件除外;

1.2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1.3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1.4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1.5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澳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6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7准許與本地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1.8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2.將勞工事務稽查廳及工作衛生暨安全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本局代副局長黃志雄學士,尤其是:

2.1簽署上述兩個部門與公共及私人實體之間的往來文件,但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及審計署之文件除外;

2.2認可上述兩個部門人員的工作評核;

2.3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2.4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2.5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澳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6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2.7准許與本地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2.8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3.將以下屬研究暨組織廳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轉授予研究暨組織廳廳長盧瑞冰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

3.1應所屬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3.2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4.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李樂怡或其法定代任人:

4.1應行政暨財政處工作人員的要求,准許其享受假期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並准許其合理缺勤;

4.2准許行政暨財政處的工作人員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4.3簽署勞工暨就業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4.4准許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法令核准的郵政規章第七十六條所指的貸款,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5.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6.從事透過行使在轉授賦予的權限的行為中,得進行必要的訴願。

7.本批示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開始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於勞工暨就業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通知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及符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對退休基金會人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九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並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可報考。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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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知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及符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對退休基金會人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有關開考通告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並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可報考。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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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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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一九九九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目 錄

1.性質及宗旨
2.一九九九年度開展的活動
3.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分析表
3.2. 營業帳目分析表
3.3. 預算執行情況
3.4. 盈餘分配建議
4.一九九九年度有關帳目的闡釋
5.監察委員會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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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

1.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航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縮寫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航海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一九九九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而在一九九九年,該基金的活動則主要是接收災禍通知,以及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直接進行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召開了十八次會議,而諮詢委員會則召開了兩次會議;每月帳目均呈交監察委員會,並按照自治實體財政制度的有關規定,每季度均將已收收入及實際支出的帳目表寄往財政局。

3.管理帳目

3.1.資產負債分析表

截至一九九九年年底,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可概括如下: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總資產增至澳門幣二千七百五十萬元,較去年年底的資產額增加了澳門幣三百七十萬元(即增幅達15.5%),其中定期存款的進展起到決定性作用;

•在負債方面,由賠償準備金及其他債權人兩項組成,約增加了澳門幣三十二萬九千元(較一九九八年增長38.9%),這是因為在一些訴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受到判處;

•至於結餘情況方面,一九九九年度的淨盈餘減少了22.6%,但總儲備則較一九九八年的淨盈餘總額增加了23.3%。

3.2.營業帳目分析表

上表的數據顯示:

•在收益方面出現負增長,這是由於一九九九年的附加保險費減少了7.9%(因保險費總額下降所致);而定期存款的利息亦未能將之抵銷,因為在這方面的收入亦錄得-13.5%的負增長,基本上反映出存款利息回報率的下降。另外,尚須提及,上年度的收益亦出現了-19.9%的減幅;

•至於支出方面,其兩大項目均有所增長,包括增撥賠償準備金(+188.0%),以及增加向第三者供給及服務的支付費用(+24.0%),包括法定廣告、秘書長酬金、特定工作及銀行手續費用等開支。

3.3.預算執行情況

有關預算的執行情況,歸納如下:

•總體而言,在收益(5.3%)、支出(18.6%)及淨盈餘(12.9%)方面,均有所增長;

•在收益方面,附加保險費(比預算超出澳門幣二萬零五百元)及前期損益(因取消或減少為一九九九年賠償訴訟個案預設的準備金所致)均有所增長;但存款利息方面則出現負增長(減少了澳門幣九萬三千五百元);

•在支出方面,所有項目均有所減少,尤其是第三者供給及服務方面,遠遠低於預算的金額(低出澳門幣十四萬六千七百元),這反映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在支出方面採取的審慎政策;而賠償準備金同樣有所減少,但減幅較輕微(為澳門幣四千元);

•鑑於上述情況,淨盈餘錄得了12.9%的增長,即超出預算澳門幣三十八萬四千七百元。

3.4.盈餘分配建議

考慮到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這一機構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一九九九年度的淨盈餘澳門幣三百三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九元六角六分,全數撥入總儲備帳目中,使儲備額達至澳門幣二千六百三十二萬七千五百三十七元九角。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於澳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林文傑
簡勝龍
何兆基

4.一九九九年度有關帳目的闡釋

a)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範圍現已擴大至航海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

b)會計帳目說明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按照經二月二十三日第26/SAEF/95號批示核准的專有帳目計劃進行,具體說明如下:

•附加保險費

作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資金(上述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完成的汽車保險直接保費中在進行取消及廢除後所餘淨額的2.5%(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訂定),而航海保險直接保費的百分率則尚未訂定。

•賠償準備金

目的是保障對每一災禍可能承擔的責任。

c)法定儲備

1998 1999
——年初結餘 MOP 18,615,487.47 MOP 22,961,998.24
——淨盈餘總和 4,346,510.77 3,365,539.66
——年終結餘 MOP 22,961,998.24 MOP 26,327,537.90

d)銀行存款的確定

見附表一。

e)“現金流動”表

1998 1999
資金來源 4,346,510.77 3,365,539.66
——營運淨結餘 ----------- -----------
——折舊 4,346,510.77 3,365,539.66

資金運用

——增加/減少:

•活期存款 (121,550.30) 17,550.20
•定期存款 4,331,920.12 3,677,274.79
•應收利息 (18,679.05) (285.33)
•賠償準備金 154,820.00 (321,000.00)
•其他債權人 ----- (8,000.00)
4,346,510.77 3,365,539.66

f)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見附表二及附表三。

附表一

銀行存款之確定

單位:澳門幣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98年12月31日與99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分析表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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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98年度與99年度損益分析表

附表三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

關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一九九九年度報告及帳目的

意見書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中第十八條第六款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因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而採用的新名稱,該法令訂定了航海民事責任的強制保險)於一九九九年間的管理活動進展作出跟進。

有關跟進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月度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營運帳目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內容:

1.下表顯示主要會計項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澳門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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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負債增長百分之三十八點九的原因,幾乎完全是因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增撥澳門幣三十二萬一千元作賠償準備金所致,而此舉則是考慮到有關法院本年度對該基金提起的若干訴訟程序的裁決而作出的。

3.有關收益方面,由於其所有項目均告下跌,故錄得百分之十點八的減幅。附加保險費因汽車保險毛保費的顯著下降而出現百分之七點九的負增長;銀行存款利息亦下降了百分之十三點五,反映出一九九九年報酬率下降的情況;同時,前期收益方面亦出現百分之十九點九的減幅。

4.開支方面卻錄得百分之一百六十三點九的增長,主要是因上述大幅增撥準備金(增幅達百分之一百八十八)以及第三者供給及服務項目的增加(增幅為百分之二十四)所致。

5.考慮到有關賠償責任在近年的演變情況,至一九九九年底,其於資產及負債項目中所佔比率約為二十三點四比一,因此,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務結構穩固,對可能出現的責任問題具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 在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舉行的會議上決議:

a)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營運帳目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

b)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一九九九經濟年度的管理帳目,具備充足條件應予通過。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主席 歐安利
委員 謝友棪
施惠雅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第34/CPSP/2000號批示

本人行使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二組公佈之三月一日第27/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中第三款賦予之權限,轉授:

一、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76821,李小平,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 一.(一)(1),一.(二)(3)及一.(三)(1),一.(三)(3),一.(三)(4),及一.(三)(6)款,計有:

一.(一)(1)簽署任用書;

一.(二)(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一.(三)(1)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一.(三)(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一.(三)(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資源管理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07740,黃彩冰,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二)(1),一.(二)(2),一.(三)(4)及一.(三)(6)款,計有:

一.(二)(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一.(二)(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一.(三)(4)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三、 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出入境事務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40831,李文儉,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一.(三)(6),二.(二),二.(三)及二.(四)款,計有:

一.(三)(6)批准簽發存檔於出入境事務局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二)就一切有關外國人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二.(三)就有關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二.(四)基於臨時居留證持證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證件之撤銷事宜作出決定。

四、將本人經轉授而獲得之權限轉授予情報廳廳長,警務總長編號137771,鄭勝照,該等權限記載於所述批示第二.(一):

二.(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五、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六、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七、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資源管理廳廳長,出入境事務廳廳長及情報廳廳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八、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之四月八日第24/99/CPSP號批示。

(於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由保安司司長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白英偉警務總監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內教學人員組別中葡官立學校的預備中學及中學教師十缺,經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1. Anabela Ribeiro Osório da Rocha 8.36
2. 鄧志強 7.17a)
3. 何詠儀 7.17
4. 區少卿 7.12
5. 邱錦江 7.07
6. 馮佩群 6.46
7. 劉麗明 6.40
8. Vítor Manuel Navarro Cervantes 6.12

a)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於在公職擁有較長的年資。

在整體考試中,取得之成績低於五分而被淘汰之應考人:分

梁桂珍 4.77

按照上述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蘇朝暉

委員:梁勵

José Augusto Lopes Coutinho

———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教育暨青年局現公佈二零零零年度第一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衛 生 局

通 告

根據衛生局局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依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普通外科專科實習醫生谷臻獲許可從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起改修皮膚科專科。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主任 李度明

———

由於刊登在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開考公告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本次一般晉升考試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應為:“本次一般晉升考試,除了最後一項以考試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外,其餘均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醫院醫生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物理治療及康復科醫院主治醫生兩缺,已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開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蔡琳玉醫生為唯一的准考人,考試將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仁伯爵綜合醫院五樓舉行。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ino Pinto Marques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Sandra Cristina Sou Veiga;
陳耀斌。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推廣廳廳長 謝慶茜
委員:公共關係處處長 容美華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黃愛蓮

———

旅遊局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李耀斌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推廣廳廳長 謝慶茜
委員:宣傳暨製作處處長 Alice Maria Silveira Gomes Martins Coelho
公共關係處處長 容美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社會工作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二十缺,經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的招考通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的臨時名單現已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辦事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葉炳權
正選委員:廳長 區志強
廳長 黃艷梅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茲特公佈,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舉行一般晉升考試,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四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員四缺;
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一等資訊助理技術員二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四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有意者應於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投考申請表。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文員五缺,經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分

1. 龍文燕 8.39
2. 梁少燕 8.35
3. Melita Dimas Pina 8.23
4. 談偉忠 8.06
5. Julieta Felisberta Carvalhosa 7.90
6. 黃佩芬 7.85
7. 羅俊傑 7.75
8. 陳玉蓮 7.4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九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鄧應銓
委員:處長 甄耀平
科長 Ana Cristina Cachin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