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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之專營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羅庇士工程師作為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政府代表的委任續期,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起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止。
二、執行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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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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