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7/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身份證明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221,374.00元調整至澳門幣269,875.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經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經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534,900.00元調整至澳門幣516,066.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264,667.00元調整至澳門幣290,317.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8/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行政暨公職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832,200.00元調整至澳門幣920,6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第27/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81,583.00元調整至澳門幣97,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第30/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財政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財政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148,000.00元調整至澳門幣150,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6/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202,261.00元調整至澳門幣275,594.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一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第23/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100,166.00元調整至澳門幣101,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一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第2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新聞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363,433.00元調整至澳門幣372,1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第1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司法警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司法警察局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462,030.00元調整至澳門幣500,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三月十日第29/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189,576.00元調整至澳門幣184,076.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一日第42/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102,830.00元調整至澳門幣130,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二零零零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通過,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日第31/SEF/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l/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法律翻譯辦公室之常設基金總金額由澳門幣51,200.00元調整至澳門幣67,000.00元,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被廢止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將所需職權授予李祟汾學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身份出席該公司之股東會。
二、 由李祟汾學士在委任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被廢止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所載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徐偉坤先生,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
二、 由徐偉坤先生在委任日起至本批示公佈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獲追認。
三、現獲委任人士的職務之報酬由該公司的董事會訂定。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