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羅合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條一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以散位合同形式續任為本署第四職階助理員,直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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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廉政專員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及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黃漢林,統計暨普查局確定性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同一職階轉入審計署部門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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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審計署部門綜合事務局
局長 高展鵬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二零零零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李偉光——根據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第一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之第三職階助理員由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調升為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一年。
茲聲明馮錦雄,行政暨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現應關係人之要求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終止其以徵用方式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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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助理員杜肖萍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110,由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譚國榮——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物業登記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繕錄員,填補因梁芷娟終止職務而留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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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司法事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副主席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並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提交市政執委會會議的批示規定: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交通暨運輸部第二職階三等文員何鳳華獲續編制外合約,維持原職級和薪俸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飲食場所“東成閣咖啡小食”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獲發給第24/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嚴錦冰。該店位於肥利喇亞美打巷,四號C,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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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華苑美食”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獲發給第25/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孔祥華。該店位於羅利老馬路十七號C,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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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富景小食”於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日獲發給第27/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陳健光。該店位於布魯塞爾街,富達花園第二座地下A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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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見眼圍美食(麵家)”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獲發給第28/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李國強。該店位於景觀里/見眼圍三十三號A,地下及閣樓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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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新連順成麵食店”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獲發給第29/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連楚鵬。該店位於祐漢新村第二街四十五號牡丹樓地下A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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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場所“668小食”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六日獲發給第32/2000號准照,持牌人為鍾秀珍。該店位於馬六甲街,澳門國際中心第二期CS舖地下及閣樓。
因本局文誤,刊登於五月十日第19/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中,有關第六職階熟練工人梁澤球的職級調整日期出現不正確之處,現公佈如下:
原文為:“熟練工人梁澤球,…自六月七日起…”
應改為:“熟練工人梁澤球,…自五月七日起…”。
因本局文誤,現廢止刊登於五月十日第19/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第五職階熟練工人歐漢林獲修改其合約的第三條的批示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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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市政副局長 李思豪
按照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舉行之臨時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會議第106/20/CMIP/2000號所作出之決議:
李影梅——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所公布之特別開考評分名單中排名第四十八之應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三等文員。
按照副主席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所作出之批示:
譚國光——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本市政局編制外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孝燦及趙勝權——第二職階助理員,本市政局散位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全職市政執行委員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三日所作出之批示:
馮國榮——第三職階半熟練工人,本市政局散位合同員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續與其簽訂散位合同,為期一年,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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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氹仔,臨時海島市政局
主席 馬家傑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José António de Jesus Henriques de Carvalho——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並根據該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c)項之規定,許可給予“曉高露營製品廠有限公司”,所有人為“曉高露營製品廠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工業場所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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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並根據該法規第四條第一款d) 項之規定,許可給予“偉源針織廠有限公司”,所有人為“偉源針織廠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提督馬路29至33號萬利工業大廈七樓A座物業之不動產轉移稅削減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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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代局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按照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企業准照續期:
凱帆有限公司,准照編號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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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零)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零)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零)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零)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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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瑤琨,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由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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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陸潔嬋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發出的批示:
(一)水警稽查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黎振華,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3147-0,每月的退休金根據五月二十五日第27/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計算出來,並由於計算其三十年工作年數在內,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 G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退休金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葉永春,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160-2,每月的退休金根據五月二十五日第27/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計算出來,並由於計算其多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在內,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退休金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Sou Cau,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4364-8,每月的退休金根據五月二十五日第27/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是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計算出來,並由於計算其多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在內,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年資獎金。
(二)退休金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佩芳在本退休基金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起,以編制外合同附註形式續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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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九條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調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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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銳榮,委員:陳鳳娟,代委員:馮潤良,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由於本警察局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關於批示摘錄出錯誤,現更正如下:
原為:“... a 20 e 30 de Dezembro de 2000 e 1999, ...”
“Luisa de Lurdes Chan, subchefe n.º 134 830, ...”
現為:“... a 20 e 30 de Dezembro de 1999, ...”
“Luisa de Lurdes Chan, guarda-ajudante n.º 134 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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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趙霞,耳鼻喉科專科醫生——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從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從事有關專科醫療活動,以及協助實習醫生培訓工作,為期半年。
按照本人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蔡君華,Maria de Almeida,岑翠清及杜嘉敏,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行政暨公職局特別開考之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五,第二十,第二十五及第三十七——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第一職等三等文員,為期兩年。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吳怀申、張健、雷建文及唐輝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之專科醫生,首三位獲續約半年,最後一位獲續約三個月,從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孫大裕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之專科醫生,從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一日起獲續約半年。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批示摘錄內容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史賈亮、黃少豹、關美荇、鄭玉梅…”
“曾劍如、王衛珍、廖國珍、梁英文、呂惠嫻…,分別從二零零零年四月一、六、十二、十三、十四及二十六日起…”
應為:“史賈亮、黃少豹、關美荇、鄭玉梅…”
“曾劍如、王衛紅、廖國珍、梁英文、呂惠嫻…,分別從二零零零年四月一、七、十二、十三、十七及二十六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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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按照簽署人二零零零年四月三日批示:
老柏生學士,本局定期委任之學校督導員——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獲委任為督導活動協調員。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李秀媚,侯靜容,黃挺樺,黃玉蘭,嚴麗君,黃碧琪,譚麗霞,馬永漢,陸麗娟,Alice Batalha及莫嘉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評分名單所指之合格准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二之規定,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位,以填補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之空缺。
João Leong,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評分名單所指之合格准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二之規定,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位,以填補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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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韋思理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文輝及呂澤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分別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澳門室內樂團大提琴聲部樂師簡紅之個人工作合同,有效期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五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a)項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林瑞華,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第二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第三職階助理員伍秋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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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王增揚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徵用行政暨公職局一等翻譯員Casimiro de Jesus Pinto到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由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工作人員為有關考試之合格應考人,首位之評核成績刊登於四月五日第14/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其餘三位之評核成績刊登於三月二十九日第13/200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 )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之下指職級:
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朱妙麗,獲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及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繼續維持其超額狀況;
排名第一至第六之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錢淑儀、何可寧、Juliana Maria Pereira、黃愛蓮、何玉儀及韋翠珊,獲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所設立之職位,且已由其本人擔任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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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呂紅學士——根據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同月同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收取350點薪俸點,合約期為一年,由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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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蕭威利
摘錄自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三等文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 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及第五款規定,由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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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伯煇
按照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續徵用財政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Madalena Augusto Monteiro Nascimento,在本院擔任同一職級之第三職階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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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高濠輝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九日第52/GM/98號批示第四款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並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Gló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學士擔任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直至二零零零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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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六月九日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
代主席 馬婷玉
按照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行政暨公職局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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