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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第55/2000號批示中提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委會一事,根據該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有必要委任該組委會的成員。
獨一條:委任下列大賽車籌委會成員: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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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旅遊局局長安棟樑工程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旅遊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旅遊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旅遊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批准提供與旅遊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旅遊局有關的特殊行為的權力轉授予該局局長:
(一) 批准酒店場所牌照的申請;
(二) 簽署所有關於執行計劃,尤其是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澳門國際煙花滙演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的許可且其預算獲得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旅遊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追認旅遊局局長於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所有行為。
六、廢止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七月四日第7/SACTC/94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廢止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博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期;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批准提供與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於獲委任之日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所有行為。
五、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十二月七日第52/SAAEJ/99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韋思理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暨青年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期;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教育暨青年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還將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殊行為的權力轉授予該局局長:
(一) 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萬元為限;
(二) 批准須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 對於學生或教育監護人對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機關作出的決定提出的異議或上訴作出決定;
(四) 批准教育暨青年局人員進入教師職程的某一階段及其晉階;
(五) 批准教員在教學活動暫停期內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區,只要該教師所在的學校的領導無反對意見,且教師本人書面保證於下學期開學前返回澳門。
三、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三月三日第9/SAAEJ/97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蕭威利: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體育發展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體育發展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批准提供與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 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三月十九日第14/SAAEJ/97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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