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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33,600.00圓。
在該司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33,6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翠玲,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技術顧問鄭蘊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顧問馮瑞棠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 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 Carmen Campos de Souza 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四月七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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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91,700.00圓。
在該司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291,7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李崇汾,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吳海恩,當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顧問惠程勇代任;
委員:私人秘書Angelina Manuela Gom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另一位私人秘書陳巧兒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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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2,320.00圓。
在該司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 262,32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志強,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秘書陳明明。
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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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526,320.00圓。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526,32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岑杰;
候補委員: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朱妙麗;
委員: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秘書張淑婷。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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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經濟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266,000.00圓。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266,000.00圓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或其法定代任人;
委員: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秘書李少容,或其法定代任人。
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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