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00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根據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53/97/M號法令,任職於各級法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及原在上述法院辦事處任職的,屬司法事務局編制內或外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自二零零零年六月四日起以相同之職程、職級、職階及任用方式,分別轉入各級法院辦事處或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名單見附表。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

附表

根據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並根據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53/97/M號法令,任職於各級法院辦事處的司法輔助人員及原在上述法院辦事處任職的,屬司法事務局編制內或外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自二零零零年六月四日起轉入各級法院辦事處或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名單:

1. 編制內人員

a)外聘人員。
b)現任行政法院代書記長一職。
c)現任終審法院代書記長一職。
d)現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代第一職階書記一職。
e)現任終審法院院長秘書一職,屬定期委任。

2.編制外合同人員

a)外聘人員。
b)現任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代第二職階書記一職。

3.散位合同人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000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

根據核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原審計法院辦事處審計員之轉入),本人訂定由本年二月一日起,將以下原審計法院編制人員轉入法院辦事處司法文員編制內:

初級法院

姓名 在審計法院的原職級和原職階 現職級和現職階
曾艷芬 第一職階首席審計員 第一職階書記
Ana Georgina de Assis 第三職階一等審計員 第三職階首席書記
石明 第二職階一等審計員 第二職階助理書記
Susana Tjahajamulia 第四職階二等審計員 第四職階繕錄員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

姓名 在審計法院的原職級和原職階 現職級和現職階
關淑芬 第一職階二等審計員 第一職階繕錄員
張健愉 第一職階二等到審計員 第一職階繕錄員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