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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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一月三十一日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二十日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款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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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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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個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工作小組,旨在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所規定的區際司法協助及國際司法互助工作的研究及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二、工作小組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並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終審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
(二)檢察長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
(三)保安司司長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
(四)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一名代表;*
(五)法務局局長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
三、協調人可因工作需要邀請其他政府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參與工作小組和提供合作。
四、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法務局提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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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ivros do Oriente, Limitada(東方文萃)簽署出版《澳門》雜誌葡文及英文版有關編輯服務合約。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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