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6/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經參照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以及其附件四第一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的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公開競投形式進行的工程、取得資產或勞務開支,以及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直接磋商形式進行的工程、取得資產和勞務開支等事宜,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高級技術顧問Mário Alberto Alves Cardoso法學士擔任訂立上述合同之公證員,並負責有關合同日後所需的修改。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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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