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零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五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會保障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gurança So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al Security Society。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西北大馬路利萊德海濱花園八樓K。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研究本地社會保障。提起社會關注社會保障的改良。促進本地社會保障制度能達至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之目的。
第四條——凡對研究社會保障有興趣者,經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參與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2. 有權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的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中的各個職位;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福利及設施;
5. 可自由退會。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3. 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每次出席的會員中選出該次的主席和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主席。
第八條——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安排,召集書至少在會議舉行八個工作天前發出。出席人數以超過半數方為有效。若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半小時才開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一般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而章程之修改、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存續期,則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第九條——在理、監事會聯名或有三分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效力與一般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審核並通過大會章程;
2. 選出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計劃及會務報告,並訂下本會的工作方針;
4. 通過理事會所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且為單數,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任期二年。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而以出席理事人數過半方為有效。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審核及批准內部規章;
4.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5.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的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四條——監事會成員至少由三人組成,且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會監事長一名,任期二年。
第十五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而以出席監事人數過半方為有效。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4. 為方便執行職務,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須的資源。
第十七條——會員定期繳交的會費為本會收入來源之一。
第十八條——本會可接受社會人士或團體無條件的資助。
第十九條——當本會消滅時,本會之財產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
第二十條——本會可邀請顧問。
第二十一條——本會所有成員除遵守本會章程規定外,亦有義務履行澳門現行法例。
二零零零年五月五日於氹仔
助理員(簽名見原文)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dois de Maio de dois mil, lavrada a folhas cinquenta e uma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quinze do meu Cartório,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tot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entro Social dos Trabalhadores da Câmara Municipal das Ilhas», que passou a denominar-se «Centro Social dos Trabalhadores da Câmara Municipal das Ilhas Provisória», os quais passaram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s artigos em anexo, nas versões portuguesa e chinesa:
一、O Centro Social dos Trabalhadores da Câmara Municipal das Ilhas Provisória,中文名稱為臨時海島市政局職工福利會,以下簡稱福利會,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以及個人財產之不牟利私人社團。
二、福利會之住所設於路環黑沙海灘休憩區。
三、福利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範。
一、福利會之宗旨為:
a)發放社會援助予會員及其家屬;
b)促進會員之文化、道德、社會及職業之發展;
c)舉辦文娛體育活動;
d)應臨時海島市政局之要求協辦具市政利益之活動。
二、福利會為達成其宗旨,得設立所需之部門。
一、福利會可給予下列福利:
a)預支款項幫助學業成績優良而志願繼續升學之會員子女;
b)向會員、會員配偶及其在學子女提供在交通方面的協助;
c)安排入住度假屋或同類型設施;
d)對具有充分理由之特別情況給予貸款;
e)因任一會員之死亡而發放治喪津貼;
f)可納入第二條第一款所述宗旨內之其他福利。
二、給予福利之條件及準則將載於內部規章內。
一、福利會會員可分為:
a)正式會員;
b)名譽會員。
二、凡臨時海島市政議會現職議員、臨時海島市政局現職員工,已退休或待退休之職工以及根據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與臨時海島市政局脫離聯繫之員工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名譽會員為該等因對福利會有卓越貢獻而獲授名譽會員資格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第三條第一款b)及c)項所述福利及第七條第一款b)項所指定之權利,可惠及按法律規定享有家庭津貼權利之正式會員之配偶、家屬及等同家屬之人士。
二、上款規定不因會員死亡而終止,但不妨礙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三、倘在有關規章內有明文規定,則會員在福利會之債務可因其死亡而消滅。
一、會員之加入以填寫有關表格為之。
二、名譽會員可在理事會建議下由大會頒授。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a)按所適用規章之規定享有第三條所述之福利;
b)出席及參與福利會舉辦之活動及經常於該會之設施中出入;
c)以書面提出其認為適宜之提議及異議,務使福利會之運作更臻完善或使該會之福利獲改善;
d)參加大會,並可表決、選舉及被選為各社團機關之成員;
e)要求召集特別大會;
f)在福利會住所查閱預算、會計簿冊及各社團機關之會議記錄;
g)享受獲賦予之其他權利。
二、上款a)、d)及 e)項所述權利僅適用於正式會員。
一、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各社團機關之決議;
b)繳納會費;
c)準確地提供有關其個人及家屬狀況之資料;
d)無償地擔任被選任之職務。
二、名譽會員獲豁免上款b)、c)及d)項之義務。
一、會員違反第八條所指之義務時,按其過失之嚴重性受下列處分:
a)書面警告;
b)中止資格,最長可至六個月;
c)開除會籍。
二、開除會籍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章程規定之會員。
三、紀律懲戒權由理事會行使,至於就理事會的決定而作出之上訴,則可向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出。
四、經常確保會員能透過適當之程序作出辯護,會員可由提起紀律程序之日起計三十日內提出書面辯護。
一、會員之每月會費訂定為澳門幣拾圓整(MOP$10.00)。
二、大會有權在理事會之建議下調整會費。
三、如會員身故,則其家屬之每月會費由收取有關撫卹金者支付。
一、會員之權利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a)處於無薪假狀況,但預先向福利會表明願意直接繳納有關會費者則除外;
b)因紀律程序之故而被中止發放薪俸,但直接向福利會繳納在該段中止期間應繳之會費者則除外;
c)凡違反第八條所指之義務者而按第九條 b)項受中止資格處分者。
二、權利之中止對會員之配偶、家屬及等同家屬之人士產生同等效力。
職工得因下列情況喪失正式會員資格,但屬第四條第二款末之規定所述者則除外:
a)確定不再在臨時海島市政局任職;
b)根據第九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受開除會籍之紀律處分。
福利會之機關為:
a)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一、社團機關據位人之任期由就職日起計為兩年。
二、任何會員均不得逾兩屆連任同一職位。
社團機關據位人如明示放棄委任、擅離職守、不再成為會員、受開除會籍或中止資格處分,則喪失委任。
一、大會由所有享有全部權利之會員組成。
二、大會之平常會議應在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前三十天舉行,以便選舉有關據位人。
三、由理事會、監事會提出,或由總數五分之一享有全部權利之會員聯名提出,則可舉行特別大會。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日以個人召集之方式、簽收之方式或郵件通知書之方式為之,該等文件內須列明有關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五、大會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按召集書所定之時間舉行。但在原定開始時間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寡大會均可舉行,惟在章程或規章內有另行規定者則除外。
六、根據法律之規定,決議須由出席之會員過半數之贊同票作出。
大會之權限為:
a)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各社團機關之據位人;
b)設立必要部門,以履行福利會之職責;
c)根據有關章程之規定,核准活動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以及活動計劃和預算;
d)作出貸款及基金投資;
e)審議各社團機關之行為,並就其解任作出決議。
一、大會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名,及候補委員兩名組成。
二、主席之權限為:
a)召集平常會議、宣佈會議開始及結束,並領導各項工作;
b)主持社團機關各成員之就職;
三、副主席之權限為:
a)協助主席進行有關會議之工作;
b)在主席缺席或迴避時任代主席。
四、秘書有權繕立大會會議紀錄及就職狀,以及撰寫和發出召集書。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四名理事及兩名候補理事所組成。
二、理事會通常每月開會一次。當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簡單多數贊同票作出;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四、在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理事會之權限為:
a)在福利會所有活動及由其所發起之工作中領導該會;
b)在法庭內外代表福利會;
c)編寫欲發展的活動計劃及大綱並盡力執行之。
d)根據有關章程之規定,編寫活動報告書及年度賬目,以及活動計劃和預算,並呈予大會核准;
e)執行及命令執行有關章程之規定、大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
f)接受會員加入及退會之申請;
g)通過福利會之內部規章;
h)徵收收入、核准及結算支出;
i)進行管理福利會財產所需之一切工作;
j)簽訂部門運作所需之合同;
l) 執行章程所規定之罰則;
m)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n)在大會核准下作出貸款及基金投資;
o)於三十日內就會員提交之建議書及申請書作出決議;
p)處理非大會專有之其他一切事務;
q)根據本章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聘用福利會運作所需之人員。
一、理事長之權限為:
a)領導及協調福利會之活動;
b)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c)行使由理事會所授予或在福利會日常管理中所應有之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將本身權限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並可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權限。
一、副理事長之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執行職務,在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任代理事長;
b)根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
二、秘書之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b)繕寫會議紀錄及更新會員之登記資料;
c)根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
三、財政之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b)根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
四、理事之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執行職務;
b)根據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
一、第二十條第一款b及j)項所指之權限視為已默示授予理事長。
二、理事會得把其權限授予理事長,但第二十條第一款c)、d)、g)、h)、k)及m)項所指事項則除外。
三、在理事長建議及理事會通過後,以上兩款所述權限得轉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
四、授權人可根據廢止授權行為之法律規定,廢止該等因行使授權或轉授權而作出之行為。
五、理事會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已授予之權限。
六、可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在行使理事會授予或轉授予之權限時所作出之決定,向理事會提出上訴,但不妨礙向大會執行委員會提出最後上訴。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及兩名候補監事所組成。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在監事長發起下舉行。
三、決議以簡單多數贊同票作出;當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監事會之權限為:
a)就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出意見書;
b)就理事會所呈報之事項發出意見書;
c)在平常會議上審議福利會之帳目,並編寫報告書,於十五日內交予理事會。
福利會僅可招聘其運作所不可或缺之人員。
福利會之人員得根據澳門地區現行一般法律之規定錄取。
福利會之收入為:
a)會費;
b)由臨時海島市政局按市政議會議決之數額所給予之年津貼,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及共同分享之款項;
c)贈與、遺產及遺贈;
d)貸款利息;
e)投資基金利息;
f)出售本身動產及不動產後所得;
g)提供勞務後所得;
h)未包括在以上各項內之其他合法收入。
支款批准需獲下述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後方可令福利會承擔義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
經濟年度為曆年,帳目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一、各社團機關之據位人得按照法律之規定,由選舉大會以秘密投票之方式選出。
二、只有該等享有全部權利、入會六個月以上並按期繳納會費之會員方得被選。
三、不得以授權或函件方式投票。
四、候選名單應於選舉日八天前呈交予大會主席。
五、在每一名單中均應作出所有社團機關候選人之提名。
六、由每一名單內其中一名成員及大會主席組成之委員會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就候選名單之有效性作出裁定,該委員會之主席將由大會主席兼任,其投票具決定性。
七、候選人僅可就其中一份候選名單作出接受聲明。
八、將卸任之大會主席在選舉結果確定核算作出後之三天內主持獲選社團機關成員之就職。
九、選舉程序載於根據本章程規定而制訂之內部規章內。
福利會之標誌由臨時海島市政局之徽號所組成,內含「臨時海島市政局職工福利會」字樣,其圖案附於本章程內,成為本章程之組成部份。
一、福利會可根據法律規定,經大會之決議解散。
二、如福利會解散,其財產將交由大會處理。
本章程在解釋及執行方面如有遺漏及疑問時,將由福利會理事會之決議解決,再交由大會確認。
一、福利會各社團機關之首屆選舉將在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三十個工作天內舉行。
二、在舉行福利會各社團機關之首屆選舉時,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述期限。
籌設委員會由福利會之創會會員組成,該委員會須在本章程刊登後三十個工作天內,籌組各社團機關的首次選舉工作。
會員在福利會登記後翌月開始繳納會費。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quatro de Mai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ois mil, sob o número um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s cinquenta e quatro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總商 會」(即「澳門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The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工商界,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與外地之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一家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文教、工商、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獨附款:本條一款所指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一)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或永遠團體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三)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基金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至六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理事七十一名組成之。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至六人。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交際部、嘗產管理委員會、附設學校校董會及青年委員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增設專責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委員組織之。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十一名,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之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會推選。
第十四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商號會員之代表人選出監事十五名組成之。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四人,監事九人組成;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一)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或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本會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或名譽理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一)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表決權,及列席其他會議。
(二)本會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或名譽監事。可出席當屆例會,有發言權。
第十九條: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教育顧問。
第二十條:(一)團體會員或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二)本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及監事會負責。秘書處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十八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七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四倍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每次會議均須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永遠團體會員:一次過繳交基金會費澳門幣叁仟元;
二、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基金會費澳門幣貳仟元;
三、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基金會費澳門幣壹仟元;
四、普通團體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澳門幣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一次,按代表人數每人澳門幣壹佰元;
五、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澳門幣貳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一次,澳門幣陸拾元;
六、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澳門幣壹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一次,澳門幣叁拾元。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Philip Xavier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ito de Mai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本公司按照商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及公司組織章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假本澳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七樓舉行澳廣視股東特別大會,議程如下:
(一)選舉董事會一位新成員;
(二)審議及通過公司組織章程之修訂;
(三)討論有關一位股東應向公司清償累積債務之解決方案;
(四)討論其他事項。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安棟樑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Charles Lin |
O Administrador, Kevin Chiou |
O Gerente-Geral, Abraham W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cella Lao |
O Presidente, Stanley 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rry Lau |
Wu Chun Sang Controller & Head of Accounting |
Carlos de Castro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
總經理 朱亦 |
會計主任 Iun Fok-Wo |
一九九九年澳門銀行業經營面臨看極大的挑戰。面對亞洲金融風暴餘波和澳門整體經濟持續調整的影響,銀行資金出路狹窄,呆壞帳增加。在不利的環境下,為了保持穩健經營和有效控制風險,本行大幅度增加了呆帳撥備。因此,盈利無可避免地繼續有所調整。
遵照總行和港澳管理處“在逆境中求發展、在管理中求效益”的指示,一年來,本行積極面對挑戰,努力克服困難。在社會各界和廣大客戶的鼎力支持下,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總體上各項業務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存款總額增加了23億元,貸款結構進一步優化,資金業務效益得到提高,代理股票買賣、基金、貴金屬、信用卡等業務大幅增長。並重點解決了千年蟲問題,所有電腦系統及電子設備均順利過渡。
二零零零年是人類邁向千禧新紀元之年。在新的一年裡,我行將繼續秉承“立足澳門,服務澳門”的經營宗旨,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多元化的現代銀行服務。積極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共同創造澳門更美好的明天。
總經理 朱赤
致 中國銀行董事會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帳項,並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就此帳項作出無保留意見之審核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基於上述帳項編制之帳項概要係與上述帳項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期內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應經審核之年度帳項一併參閱。
容顯 澳門註冊核數師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Código | Designação das Contas | Saldo Devedor | Saldo Credor |
10 | Caixa | 1.000,00 | - |
14 | Do/Inst. Crédito no Território | 140.729,64 | - |
15 | Do/Inst. Crédito no Estrangeiro | 670,89 | - |
20 | Crédito Concedido | 56.828.516,53 | - |
21 | Apl. Inst. Crédito no Território | 1.400.126,13 | - |
22 | Apl. Inst. Crédito no Estrangeiro | - | - |
28 | Devedores | 2.135,99 | - |
32 | Rec. Inst. Crédito no Território | - | 39.453.205,62 |
39 | Exigibilidades Diversas | - | 14.068,80 |
42 | Equipamento | 19.248,60 | 19.248,60. |
43 | Custos Plurienais | 208.281,20 | 208.281,20 |
49 | Outros Valores Imobilizados | 980,00 | 980,00 |
52 | Despesas Antecipadas | - | 141,24 |
54 | Imposto sobre Lucros a Pagar | - | 13.646,00 |
55 | Custos a Pagar | - | 289.718,05 |
56 | Proveitos a Receber | 4.075.347,20 | - |
58 | Outras Contas de Regularização | 1.338,95 | 3.414.648,81 |
59 | Outras Contas Internas | 17.594.430,88 | 17.594.430,88 |
60 | Capital | - | 15.000.000,00 |
61 | Reservas | - | 3.077.539,40 |
62 | Provisão para Riscos Diversos | - | 585.015,83 |
63 | Result. Trans. Exerc. Anteriores | - | 799.922,81 |
65 | Lucros e Perdas | - | - |
66 |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 - | - |
70 | Custos de Operações Passivas | 633.427,53 | - |
71 | Custos com o Pessoal | - | - |
72 | Fornecimento de Terceiros | - | - |
73 | Serviços de Terceiros | 79.510,60 | - |
74 | Outros Custos da Actividade | - | - |
75 | Impostos | 11.643,75 | - |
78 | Dotações para Provisões | 17.539,94 | - |
80 | Proveitos de Operações Activas | - | 540.817,98 |
82 | Proveitos de Outras Operações | - | 3.262,61 |
TOTAIS…… | 81.014.927,83 | 81.014.927,83 |
Macau, 31 de Março de 2000.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Gabinete de Fiscalidade e Auditoria
Gonçalo Parreira Ne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