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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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消防局局長消防總監編號405841馬耀榮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 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 簽署任用書;

(2) 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4) 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5) 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

(6) 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二) 關於服務於消防局所有人員:

(1) 簽署消防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2)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 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 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5)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6) 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 在消防局範疇內:

(1) 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2)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消防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消防局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7)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消防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消防局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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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 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警務總監編號101831白英偉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4)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5)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

(6)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二)關於服務於治安警察局所有人員:

(1)簽署治安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5)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6)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 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2)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 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治安警察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治安警察局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7)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當局文書;

(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本人亦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有關權限,以便:

(一)作出五月三日第2/90/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就一切有關外國人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 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就有關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 基於臨時居留證持證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證件之撤 銷事宜作出決定;

(五)按照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及有關B表E組所述規定,給予輸入槍械,彈葯,火葯及爆炸品和其它 物質之許可。

三、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治安警察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治安警察局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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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消防總監編號412851許少勇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有人員:

(1) 簽署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2)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 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 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5)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6) 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 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2)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3)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4) 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5)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6)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7) 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機構文書;

(8)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校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代副校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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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水警稽查局局長警務總監編號21875徐禮恆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水警稽查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4)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5)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

(6)按規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二)關於服務於水警稽查局所有人員:

(1)簽署水警稽查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5)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6)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水警稽查局範疇內:

(1) 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2)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水警稽查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或其他同類開支;

(5)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水警稽查局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7)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警察當局文書;

(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水警稽查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水警稽查局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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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副警務總監編號106751陳炳森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在對有關法理文件作出審查的前提下,批准續任;將臨時委任和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4)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5)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6)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7)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二)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簽署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2)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4)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5)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

(6)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範疇內:

(1) 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2)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3)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4)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設施及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6/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6)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7)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機構文書;

(8)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2)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

(3)簽署工作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文職及軍事化人員衛生護理證。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代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代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三月十日第12/SAS/99號批示。

六、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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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司法警察局代局長黃少澤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 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 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八) 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 簽署司法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十)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 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十三)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六)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司法警察局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十七) 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司法警察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司法警察局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 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二十一)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十二) 簽署司法警察局人員衛生護理證;

(二十三)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代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司法警察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司法警察局代局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葡文版本

第32/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聯同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 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 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八) 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 簽署澳門監獄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十)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 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十三)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 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六)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監獄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十七)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十八) 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監獄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澳門監獄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一)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正之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澳門監獄人員衛生護理證;

(二十四) 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獄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澳門監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澳門監獄獄長所作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警務總監

二零零零年五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